一、保护古树名木的意义是什么?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保存了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素有“活化石”“活文物”的美誉。一棵古树,就是一段历史的见证与一种文化的记录,是一部中国生态史、文化史。一株名木,就是一段历史的生动记载。古树名木具有以下四个鲜明特点。一是多元价值性。古树名木是多种价值的复合体。古树不仅具有一般树木所具有的生态价值,而且是研究当地自然历史变迁的重要材料,有的则具有重要的旅游价值。二是不可再生性。古树名木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死亡,就无法法以其他植物来替补。三是特定时机性。古树形成的时间较长(至少需要100年),植树者在有生之年,通常无法等到自己所种植的树变成古树,而名木的产生也有一定的机遇性。无论是古树,还是名木,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大量生产,具有特定的时机性。四是动态性。古树的动态性体现在,一方面,随着树龄的增加,一些古树很可能因树势衰、人为因素而死亡、不复存在,另一方面,一些老树随着时间推移则会成为新的古树。保护好古树名木,就是保护了一座优良林木种源基因库,保护了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普及科学知识,增强人民的绿化意识和生态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省古树名木分布情况如何?
我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全省17市均有分布。调查统计表明,全省古树名木总计34.9万余株,其中单株古树8517株,古树群1165处34万余株,名木800株,分属于46科99属184种。
单株古树中,按树龄划分:一级古树(500年以上)1920株,占22.5%;二级古树(300-499年)2486株,占29.2%;三级古树(100-299年)4111株,占48.3%。从树种看,数量最多的是国槐2908株,占34.1%;其次是侧柏1511株,柿树、银杏和枣树分别为1104株、558株和547株,这5个树种占单株古树总数的77.8%。
古树群多分布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名山古刹、风景名胜区和古镇古城等,以济宁和泰山的古树群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最丰富。古树群的组成树种在各个区域明显不同,鲁中南山地丘陵区以侧柏、银杏、松柏类、板栗等为主,如泰安岱庙古柏古树群、曲阜三孔古柏古树群、沂山法云寺油松板栗古树群、蒙山油松古树群等。鲁东丘陵区和鲁西、鲁北平原区以枣树、桑树、板栗、梨、柿树等经济林树种为主,如乐陵市朱集的古枣树群、无棣县金丝小枣古树群、郯城的古板栗群、招远市罗山的柿树古树群、夏津县白梨古树群和黄河故道古桑树群等。
莒县浮来山定林寺古银杏树,是目前现存文化底蕴最深厚、树龄最长的古银杏树,素有“天下银杏第一树”的美誉,在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林学会开展的“中国最美古树”遴选活动中又被评选为“中国最美银杏”。树龄3700余年,树高26.7米,主干高2.5米,冠幅26米×34米,胸围15.83米(胸径5米),遮阴覆盖面积900多平方米,远看形如山丘,龙盘虎踞,气势磅礴,冠似华盖,繁荫数亩。
从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和保护程度来看,位于寺庙、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古树名木保护最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价值和自然人文景观,这些古树名木多是著名的旅游景点,是重点保护的对象,一般都设有围栏或支架,人为干扰因素较少,管理规范、专业,有的还安排专人看护,责任明确,生长状况良好。而处于许多零星分布的单株古树名木,大多生长在村镇街头,受重视程度较差,一般任其自然生长,人为干扰频繁,管理不到位,病虫害较严重。还有一些古树因树龄较大而树势衰弱,或因受自然灾害、病虫害、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生长受到一定的影响。尽管一些地方制定了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和保护办法,但仍缺乏有效的管护,生长状况堪忧。而古树群或处于风景名胜区,或属于经济树种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总体保护情况较好。
三、《办法》如何贯彻落实?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7月1日开始施行,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我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办法》规定“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列入地方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编制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资源普查,向社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名录,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要建立和完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作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强化举措,扎实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村居等基层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做到守土有责,确保古树名木安全健康生长。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办法》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同时(第12条)明确“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第2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古树名木普查、鉴定、建档、挂牌、日常养护、复壮、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以及科研、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资金需求。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鼓励社会各界、基金、社团组织和个人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积极探索建立非国家所有的古树名木保护补偿机制。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省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成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提供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持。研究制定古树名木资源普查、鉴定评估、养护管理、抢救复壮等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完善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技术规范体系。组织开展保护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养护技术,提高保护成效。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将古树名木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类新媒体,大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宣传古树名木文化,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
四、《办法》的实施将会有力的推动我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请问近期我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形成详备完整的资源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建成全国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古树名木网络化管理;建立古树名木定期普查与不定期调查相结合的资源清查制度,实现全国古树名木保护动态管理;逐步建立起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系统化管理;建立比较完备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治化;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使古树名木都有部门管理、有人养护,实现全面保护;科技支撑进一步加强,初步建立起一支能满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队伍;社会公众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显著提升,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五、如何理解第17条第1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从纸面上看似乎没有对第17条第1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这一最严重的损害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其实不然,在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这一严重的损害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罚。
《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可对应《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一条中就“珍贵树木”作了解释: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