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5 11:00:00 星期日
关怀版
  • 索引号12371000668074632N/2018-0016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 内容分类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2018-07-31 08:49:45
  • 有效性/截止日期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2018年5月18日国务院安委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区安委会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8〕1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安发〔2018〕10号)要求,区安委办决定自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底在全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抓源头、治违法、促规范”,集中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全区火灾形势平稳。

  二、组织领导

  区安委会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主要承担日常协调工作。经发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处、公安分局、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调度,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治理时间

  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10日前)。各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综合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职责,细化工作标准,制定检查考核标准,广泛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10日至11月30日)。领导小组要组织市场监管理、公安分局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电动自行车回收、改装单位(场所)进行排查,建立档案台账,强化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要组织建设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对居(村)民社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整治,针对新旧住宅小区等不同情况,特别是老旧城区,分门别类,逐一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在公共走道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各部门要于12月20日前完成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总结工作。区安委办将牵头组织对全区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考评情况纳入2018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综合治理部署不到位、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业部门和镇(街道)予以通报。

   四、治理内容和措施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专项治理。由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经发局、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对本地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单位、销售、维修经营单位开展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领域监管。严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把市场入口关,集中查处无证生产、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产品等行为。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等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检查生产条件以及电动自行车关键部件3C认证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督促生产单位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等相关技术标准。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市场监管局要依法重点查处以下问题:生产单位在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伪造电动自行车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单位违规经营;产品没有质量合格证,没有明确标注厂名厂址的;产品来源不明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销售的产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要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回收、修理场所,依法查处销售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二手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依法查处维修经营者使用不合格配件、超标准更换电瓶、拆除减速器等违法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由建设局、规划分局牵头负责,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加强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和管理;凡新建的住宅小区,严格源头管控,同步规划建设停放充电场所和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专项治理。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指导无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明确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治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省公安厅《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对存在违规行为拒不改正,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交、楼宇视频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经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宣贯工作;要深入社区、单位、群租房等场所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要广泛张贴《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等宣传挂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组织群众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严密责任链条,稳步推进综合治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各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强化协作配合。要坚持齐抓共管,压实监管部门、属地镇(街道)、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严格督导检查。充分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协调督促和工作督查职能,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辖区,要适当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辖区,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将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于7月10日前报送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从7月份起,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每月24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及统计表(附后);12月2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刘兆生,于磊,电话:5981119邮箱:whjqxfdd@163.com。

   

附件:1.《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2.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计表

附件1

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