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进出口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于2019年7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当场发现该仓库内有工人正在涂改优珍牌多种维生素加锌软胶囊(孕妇型)瓶身底部的生产日期和批号。涉及修改生产日期信息的产品还有一款优珍针叶樱桃压片糖果产品。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共改码生产日期和批号等信息的优珍牌针叶樱桃压片糖果的食品1684瓶,60粒医务装优珍牌多种维生素加锌软胶囊(孕妇型)保健食品1203瓶,30粒医务装优珍牌多种维生素加锌软胶囊(孕妇型)保健食品785瓶,60粒新装优珍牌多种维生素加锌软胶囊(孕妇型)保健食品1362瓶。截止到案发尚未出库的均已被我局扣押。
当事人涉案优珍牌针叶樱桃压片糖果货值金额为11670.12元,优珍牌多种维生素加锌软胶囊(孕妇型)货值金额为18315.5元,共计货值金额29985.62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最终,经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传送带和喷码机各1台;
2、没收优珍牌针叶樱桃压片糖果1684瓶,60粒新装优珍牌多种维生素加锌软胶囊(孕妇型)593瓶,60粒医务装优珍牌多种维生素加锌软胶囊(孕妇型)1002瓶,30粒医务装优珍牌多种维生素加锌软胶囊(孕妇型)302瓶;
3、罚款194825.12元。
典型意义: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称该批修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均是作为免费品提供给业务员和顾客的,不应视为食品经营行为。经执法人员仔细分析后认为:当事人修改生产日期的两款食品虽是免费提供的,不同于一般正常的市场销售,但从结果上看改码后的产品主要用于食品经营活动,最终仍将流向市场。参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2016年第85号总局令)第十四条“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同时结合《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4号)答复要求食品赠送者负有保证赠送的食品质量安全的义务规定,当事人免费赠送食品的行为应视为《食品安全法》所称食品经营行为。当前经济社会活动日益复杂,营销手段层出不穷。如何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抽丝剥茧,透过表面现象看透问题本质,考验着每一位食品监管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