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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043591093/2019-001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经区党政办公室
  • 内容分类规范性文件公开
  • 成文日期2019-01-31
  • 有效性/截止日期有效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技区管发〔2019〕6号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

    现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全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3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6号)和《中共威海市委经技区工委关于实施高端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试行)》(经技区发〔2016〕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四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就业和社会保障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条件是:

    凡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区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区重点科技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带头人;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发表过被SCI、EI、SSCI等收录的论文;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果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发表过被SCI、EI、SSCI等收录的论文;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市级及以上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区直各有关部门,区内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择优推荐1人。在推荐过程中,要听取有关单位、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  区直各有关部门,区内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结果报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第十条  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呈报以下材料:

    1.《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六公开”监督卡》1份;

    2.推荐情况综合报告并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1份;

    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登记表》1份;

    4.主要证明材料1套。

    第十一条  就业和社会保障处会同有关部门按1:1.5的比例提出进入评审环节的建议名单,组织成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对该专业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初步评价意见。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  就业和社会保障处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将选拔和公示、考察情况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区工委会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鼓励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区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专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攻关中,要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管理期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个人区财政每月发放1000元政府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已享受威海市以上政府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最高标准的津贴或科技奖金。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部纳入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培养青年骨干人才,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

    第十七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就业和社会保障处核实并同意后,及时通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政府津贴,不再享受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其他待遇: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区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

          第十八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处核实,报工委研究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政策解读:关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