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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043591093/2019-007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经区党政办公室
  • 内容分类规范性文件公开
  • 成文日期2019-08-05
  • 有效性/截止日期失效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

经技区管发〔2019〕30号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目标,以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坚持以贫困残疾人为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逐步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代缴养老保险、医疗补贴、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等救助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残疾人在生活、养老、医疗和托养等方面的问题,加大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三、救助项目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对经区户籍和具有五年(含)以上迁入户籍且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下列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重度残疾人;70周岁(含)以上的三、四级肢体、智力和精神类残疾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中个人名下拥有汽车、两套(含)以上房产、注册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或已享受离退休待遇或大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在职职工,或已享受低保、特困人员相关待遇的,不予补助。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二)残疾人代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代缴对象。具有经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且处于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2.代缴标准。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代缴。

(三)残疾人城乡基本医疗缴费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经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且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已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待遇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

(1)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给予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

(2)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按低档缴费标准给予补助。

(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经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处于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中的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和一级视力类的重度残疾人。巳享受护理补贴和各种护理保险等相关补贴人员不重复享受。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发放居家托养服务补助100元。

四、审核发放基本程序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村(居)委会、镇(街道)初步审核,由社会事务管理局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按月发放。

(二)残疾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事务管理局每月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名单提供给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审核后,由镇(街道)及时缴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簿原件、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原件、年度基本保险缴费凭证原件于每年6月30日前到所在镇(街道)填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

2.镇(街道)负责初审和汇总,报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

3.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由镇(街道)于每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

1.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居家托养服务要求,据实填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助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镇(街道)进行初审、汇总,并报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

2.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由镇(街道)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五、资金来源。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其余资金由镇(街道)自行负担。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社会事务管理局、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审核,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补贴对象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对享受补贴资金的残疾人情况进行复核,及时办理停发或增发手续;财政局要及时将上级专项资金拨付,并协同社会事务管理局加强监管。各镇(街道)负责筹集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发放到个人。

本意见由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19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