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根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仲裁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根据办案需要组成仲裁庭。
3.负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处理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接待有关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对企业及其职工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指导企业依法用工。
5.参与调解和仲裁涉及劳动人事突发事件,群体、疑难及重大案件。
6.负责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文书、档案、印鉴及信息统计。
7.负责指导乡镇、办事处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经费形式
全额拨款
领导职数(2)
事业编制数(5)
实有在职人员(4):孙玉明、于 娟(女)、刘芳芳(女)、于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