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5 11:00:00 星期日
关怀版

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政府、区管委关于金融工作的部署;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全区金融业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调查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全区资本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全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加强与各级证券监管部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负责协调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指导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规范上市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负责推动全区债券融资工作,指导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实现融资。

3.协助监管机构加强对区内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个人股份进行监管;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运营情况的监督、监测,指导协调其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协调解决其设立、发展、重组、改制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4.负责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联系,为其在本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服务,并协调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本区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5.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银企合作工作,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确保重点企业健康稳健运营,防止银行不良贷款反弹;负责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完善银企合作制度,组织全区银企对接会议,促进银企双方互动合作,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

6.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引导其规范运作、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7.承办工委、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8.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

9.依照权限审核审批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

10.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11.对新兴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1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风险蔓延。

13.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14.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

经费形式

全额拨款

领导职数(2)

事业编制数(5)

实有在职人员(5):曲延清、李滢盈(女) 、毕云飞、刘  辉(女)、郭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