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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04359264F-1/2020-0362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经区科学技术局
  • 内容分类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2020-12-22
  • 有效性/截止日期

关于落实鲁人社规〔2019〕13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说明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进一步规范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行为,完善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有利于妥善解决参保单位历史欠费等问题。为便于各区市统一把握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单位与职工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把握原则和办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与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单位与职工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是职工与单位依法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与职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文件规定提供补缴人的身份证和职工原始档案以及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证、劳动合同等补缴相关原始材料,并填写《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补缴。

    二、单位与职工补缴不同时期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把握。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合同制工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规定执行,按照确认的连续工龄进行补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单位与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规定提供职工原始档案、职工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资料进行补缴;合同制职工招工后、原固定工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提供职工原始档案、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资料,确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进行补缴。其中补缴超过3年的,应按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三、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法律文书问题。单位与职工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应按文件规定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出现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应分别在原单位按规定补缴。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按规定出具法律文书。

    四、单位与职工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补缴,其中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确实无法提供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照我市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原计划内临时工等按照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规定补缴的,按照参保人首次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补缴。

    五、单位与职工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或利息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其中,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按原规定加收利息;《社会保险法》施行后的欠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各欠费时段加收的利息和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单位和职工因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等非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应在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公布后的一月内补缴因基数差额产生的养老保险费,超过一个月的,次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始加收滞纳金。

    六、企业破产、原单位倒闭注销等情况,单位与职工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处理。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原单位倒闭注销等情况,职工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规定提供原单位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资料后,职工与现单位协商一致的,职工可以在现单位申请按规定补缴。

    七、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程序。我市单位职工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并按文件规定提供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原始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相关补缴依据资料扫描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在职工当前账户上办理补缴,社保信息系统做相应的记录标识。原我市单位职工,补缴时已经离开我市,可以按规定在我市原欠费单位按规定补缴,补缴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进行转移。

    八、不能补缴的情况说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再办理补缴。个体工商户、原乡镇企业(改制、上划前或鲁政办发〔2003〕37号文件规定前)工作经历等不在补缴范围。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如有法院审理判决的,按照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