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5 11:00:00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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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930450631/2020-005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2020-03-16
  • 有效性/截止日期

《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要求,2015年市政府出台了《威海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方法》),有效期到2020年8月31日。随着“放管服”改革推进,老《方法》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改革要求。因此,出台《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0年4月1日开始施行。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将有利于发展的条款予以保留,修订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大众创业。新《办法》共分十一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阐明制定依据、使用范围、住所概念、申报承诺制内容、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第七条是住改商的规定;第八条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九条明确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第十条是兜底条款;第十一条是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新《办法》着重规范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2015年9月1日老《办法》实施后,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释放了场所资源。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条款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新《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二)保留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的规定

老《办法》规定“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和“一址多照”(可以物理分割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经过实践证明,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类场所资源,帮助市场主体减少开业成本,也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业态的创业发展,因此在新《办法》予以保留。

(三)关于“住改商”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针对我市加强对储藏室、车库管理的实际,新《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营业。市场主体将住宅(储藏室、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后,在“宽进”的同时要加强“严管”。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存在“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在同一区市、开发区内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备案)”和“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市、开发区,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等四种违法情形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政策链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