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市监经工行处字〔2020〕16号 | 丛*童未依法登记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和发布虚假广告案 | 1.未依法登记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2.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 1.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章 广告监督管理二百二十、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二)裁量标准【较轻】 | 丛*童 | 371***********3019 | 丛*童 | 1.对当事人未依法登记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整; 2.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2000元整。 两个违法行为并罚22000元整。 | 2020-5-27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