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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MB2818092G/2021-065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部
  • 内容分类事前公开
  • 成文日期2021-10-22
  • 有效性/截止日期有效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将下列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42个)

威海市档案局

威海市国家保密局

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威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威海市口岸办公室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威海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威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司法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商务局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威海市审计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体育局

威海市统计局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林业局

威海市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威海市烟草专卖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0个)

威海市气象局

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

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威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威海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相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部门“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市委、市政府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中央、省垂直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