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广泛发动全民治水,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助力推动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经技区管发〔2017〕13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湖泊(水库)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经技区管发〔2018〕59号),结合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引导全民参与河湖监督管理,实现群众的评议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市民素质,使全区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更加符合群众的需求,形成治水的合力,推动“全民监督,全民共治”。
第三条 【主要任务】以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区重点河湖推行“民间河长”。
第四条 【身份性质】“民间河长”作为社会各界代表,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义务参与重点河湖监督管理工作,独立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选聘条件】“民间河长”的选拔、聘用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河道,口碑好、威信高、热心于公益事业;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
(三)实行就近就地原则,居住在河湖附近。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民间河长”:
(一)在职机关干部;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人员;
(三)家庭有涉水违建违章的人员;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河长的人员。
第六条 【招募细则】“民间河长”招募,由区、镇(街道)分级组织实施。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有时间、有精力、符合条件的热心人士都可以担任“民间河长”,招募工作需做到以下三点:
(一)宣传动员。加强宣传动员,鼓励社会团体、环保组织、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加。
(二)公开报名。接受市民报名,并根据“民间河长”报名条件进行筛选、审定。
(三)组织聘任。按照审定意见,确定“民间河长”的名单,颁发“民间河长”聘任书;“民间河长”的配置数量无硬性要求,可以一河一长,也可以多河一长,并建立“民间河长”退出和补充机制。
第七条【具体职责】 以社会和企业监督人的身份参与管理河湖,协助河湖长开展管水治水监督工作。发现河面漂浮物、河边垃圾、河道违法违规行为及偷倒偷排等问题,及时向河湖长报告,并监督解决问题。同时,“民间河长”要当好“五员”:
(一)当好巡查员。对河湖进行巡查、监督周边企业污染排放,发现水面漂浮物、河岸垃圾、河湖违章及偷排偷倒等问题及时上报。
(二)当好宣传员。协助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和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向周边群众介绍河湖水环境整治决心和所实施的相关措施与项目,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三)当好参谋员。发挥熟悉环境与民情的优势,在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措施、项目实施前给予合理化建议,使措施、项目的推进更加符合群众的意愿。
(四)当好联络员。及时向责任河湖长反馈周边群众对于治水的意见和建议,搭建起政府与群众的沟通桥梁。
(五)当好示范员。带头遵守治水护水法律法规,从自身做起,作出表率,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家出资参与到河湖治理工作。
第八条 【工作保障】为保证“民间河长”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排除相关干扰因素,给予“民间河长”相关人身安全、组织、纪律、信息等保障。
(一)安全保障。对“民间河长”举报监督行为和信息必须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否则,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追究。
(二)组织保障。对“民间河长”上报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河湖长给予回应,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民间河长”。
(三)纪律保障。积极保护配合“民间河长”工作,不得故意阻挠妨碍或变相打压“民间河长”开展工作,如有类似情况,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问责。
(四)信息保障。各级定期向“民间河长”反馈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意见畅通。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各级河湖长应加强与“民间河长”的沟通联系,认真落实“河长”和“民间河长”结对共促和日常联络交流等制度,共同推进河湖监管治理。各级要建立“民间河长”信息登记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和责任落实,确保监督信息反馈渠道畅通和整改措施得力。
(二)规范监督管理。“民间河长”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河湖巡查记录,做到“河湖监督”常态化,确保“民间河长”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开展业务培训。各级定期开展“民间河长”的业务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座谈,参观水环境治理样板工程,组织开展相关主题活动等。
(四)做好推优表彰。通过基层推荐,每年分级表彰一批优秀“民间河长”,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镇街参照】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民间河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区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