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5 11:00:00 星期日
关怀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目录 > 通知公告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WHCR-2022-0030003

威发改发〔2022〕57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威海供电公司,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字〔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差别化用电价格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计划内用水量,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45元。

对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部分,仍按《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应充分论证辖区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外部基础(如统一燃气销售公司等),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对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二)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供电、供水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表量起收取加价费用。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227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                     

 

政策解读:《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