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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043598893/2022-005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内容分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2022-03-25
  • 有效性/截止日期

2022年度经区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抽  查  内  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责任科室

检    查    依    据

备注

1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

建筑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规划设计科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

建造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执业资格科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3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规划设计科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工程科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房产和物业管理科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房产和物业管理科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7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规划设计科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


8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规划设计科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序号

抽查

事项

检查对象

抽 查 内 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责任科室

检    查    依    据

备注

9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规划设计科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企业

1.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质量安全科、工程科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部委规章】(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4)《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11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工程科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12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相关主体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质量安全科

1.《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13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市政科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完好。”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监督检查。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4

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消防查验责任主体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查处。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质量安全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九条第6款“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第三十八条   第2款“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5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信用承诺履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准确性及报送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企业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2次

园林科

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办城〔2017〕251号),第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16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检查住房保障部门权力和义务的落实情况;检查公租房动态管理情况;检查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房物科

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2007年11月8日)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2.【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17

城市植物病虫害检查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园林科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通过,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8

单位附属绿地规划建设检查

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园林科

《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