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 对象 | 抽 查 内 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责任科室 | 检 查 依 据 | 备注 | |
1 |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注册 建筑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规划设计科 |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 ||
2 |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注册 建造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执业资格科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
3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规划设计科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4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工程科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房产和物业管理科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6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物业服务企业 | 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房产和物业管理科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 ||
7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规划设计科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8 |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规划设计科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 查 内 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责任科室 | 检 查 依 据 | 备注 | |||
9 |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规划设计科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10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1.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质量安全科、工程科 |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11 |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 工程科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 ||||
12 |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工程建设活动相关主体 |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质量安全科 | 1.《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
13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 市政科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完好。” | ||||
14 | 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 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消防查验责任主体 |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查处。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质量安全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九条第6款“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第三十八条 第2款“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15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信用承诺履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准确性及报送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2次 | 园林科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办城〔2017〕251号),第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 ||||
16 |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 检查住房保障部门权力和义务的落实情况;检查公租房动态管理情况;检查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房物科 | 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2007年11月8日)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2.【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
17 | 城市植物病虫害检查 |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 城市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园林科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通过,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
18 | 单位附属绿地规划建设检查 | 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园林科 | 《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