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进一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 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政字〔2020〕12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建立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本年度列入统计库的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综保区内企业)和营业收入 500—2000 万元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中,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评价,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并入规模以上集团公司参加评价;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不并入集团公司,单独进行评价;集团公司包含一产、二产、三产的,只对二产工业相关指标进行评价。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定评价指标和权重(评价指标权重分为百分制),各指标值取企业上年度全年数据。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单位用地税收(30分)、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0 分)、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10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0 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 分)、税收增幅(4 分)、销售收入增幅(2 分)、研发经费投入增幅(4 分)、工业总产值增幅(10 分)、利润增幅(5 分)、加分项(5 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单位用地税收(60分)、单位用地销售收入(30分)、加分项(10 分)。
(三)指标基准值认定。
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考上一年度全区工业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的 2 倍确定。
(四)赋分方法。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等于各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加上加分项,综合评价总分不超过 100 分。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该指标权重分。
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分,最低为 0 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或是空缺的,该项指标得分为 0 分。企业确无污染物排放的,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按权重分赋满分。
(五)分类排序和比例。
根据企业评价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规上、规下两类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按得分高低顺序分别分为 A、B、C、D 四类:
A 类为优先发展类,主要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济效益好、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符合新旧动能转换重点方向,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 20%(含)的企业;
B 类为支持发展类,主要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和支撑作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 20%—90%(含)之间的企业;
C 类为提升发展类,主要是指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综合效益不高,需要加快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 90%—95%(含)之间的企业;
D 类为限制发展类,主要是指资源利用综合效益差,发展水平落后,需要控制新上同类产能,实施重点整治和倒逼转型,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 5%的企业。
(六)调整规则。
1.保护期。对于当年首次“小升规”企业,设置 2 年保护期;对“招商引资”的新增工业企业,设置 3 年保护期;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增土地面积的建设项目,设置 2 年保护期,保护期内新增的土地面积不计入评价用地面积。
2.加分项。对企业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单个企业同一事项加分按就高原则,最高不超过 5 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加分不超过 5 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累计加分不超过 10 分。
(1)被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加 5 分、2 分、1 分。
(2)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加 3 分、1 分;上年度评定为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加 2 分、1 分。
(3)上年度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加 5 分、3 分、1 分;主持修订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加 3 分、1 分、0.5 分。
(4)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加 3 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加 1 分;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四板”)挂牌的企业,加 0.5 分。
(5)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加 2 分。
(6)上年度引进或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加 5 分;引进或申报入选省级人才项目,加3 分;引进或申报入选市人才项目的企业,加 1 分。
(7)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加 5 分、3 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或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加 3 分、1 分。
(8)上年度获批国家级、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企业分别加 3 分、1 分。
(9)上年度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每 1 件加 2 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1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固定资产投入每 500 万元加0.5 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上年度固定资产投入每 500 万元加 2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七)动态调整。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 A、B、C、D 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分割转让等改造提升项目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属镇街道初审后转报,通过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调整差别化措施。
三、数据管理
(一)数据填报。
使用省“亩产效益”评价系统进行评价,评价数据由各部门将相关数据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二)数据入库。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批量导入数据库。
(三)数据更新。
数据来源部门要固定专人,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频次进行数据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企业数据更新标准。
(四)数据核对。
由企业对系统内效益评价相关数据进行核实,核对是否有错误或者不合理数据,若有,则在可查询评价结果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联系相关数据来源单位进行修改。
(五)结果公布。
评价结果由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布,次年 3 月份公布企业上一年度全年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将其作为分类施策标准依据。
四、结果运用
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用水和财政等差别化政策体系,把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广泛应用到工业经济各个领域,倒逼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主要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如下:
(一)A 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在申请新上项目用地时优先保障;
2.在申报各类创新平台、资金补助项目、评先选优活动时优先推荐;
3.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续贷过桥、股权质押融资、“政银保”贷款、“银税互动”贷款、“信财银保”平台、产业基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4.在实施有序用电、用水、用气管理时予以优先保障,优先保障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优先推荐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5.在人力资源的获取上给予优先支持。
(二)B 类企业(支持发展类)。
1.在申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两化融合”、节能减排等项目时,给予适当支持;
2.在实施有序用电、用水、用气管理时予以适当支持,允许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3.在企业新上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4.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续贷过桥、股权质押融资、“政银保”贷款、“银税互动”贷款、“信财银保”平台、产业基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5.保护期内的企业原则上按照 B 类企业差别化配置政策执行。
(三)C 类企业(提升发展类)。
1.当年不推荐参评年度各类评先选优活动;
2.控制原有产能扩张项目,除国家鼓励类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外,不予审批与原有产能相同或相近的新建项目;
3.除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两化融合”、节能减排、上市重组外,原则上不支持享受其他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
4.不支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5.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照省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D 类企业(限制发展类)。
1.当年不得参评年度各类评先选优活动;
2.控制信贷总额;
3.严格控制原有产能扩张;
4.执行更为严格的有序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照省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支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评价改革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把评价改革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改革方案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结果应用,认真落实各自职责,确保各项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差别化政策执行到位。各部门要加强改革政策和先进典型的解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狠抓结果运用。
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企业集聚,运用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各类“一事一议”情况发生。建立对 C 类、D 类企业专项监管和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差别化政策的企业实施联合执法,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四)强化督导。
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调度和通报改革推进情况。做好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审计,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五)严格执行保密措施。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数据及结果仅用于全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此数据和结果用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询、打印、泄露相关企业信息和数据,不得将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核心的财务指标、工艺流程、物流运输、产销地、土地占用、能源消耗等企业数据泄露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本意见由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 5 月 26 日。
附件:1.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2.“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任务分工表
3.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和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2022 年 5月 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