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5 11:00:00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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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蝇头小利出租银行卡?真“刑”,有“判头”!

租借银行卡,轻松获利高额报酬?看似是发财致富的捷径,通向的却是“被告人席”!近日,威海经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王某因将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0年10月,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小雨”的人。闲聊中,小雨向王某介绍到,只要将闲置的银行卡出租给他,每张银行卡就可获得500元的报酬。在明知对方租用银行卡是为了进行电信诈骗资金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为了牟利,王某还是心存侥幸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账号以1500元的价格出租给“小雨”使用。之后,这三个银行账号被用于电信诈骗资金支付结算,仅半年时间入账资金就高达379万余元,其中已查明涉及诈骗资金6.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出售、出租手机卡、银行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其中,被出售、出租出去的银行卡往往会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资金的支付结算,从而达到洗白赃款、逃避打击的目的,在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查处及追回钱款的难度。

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对外出租和转借。因此,即使是无偿出借,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出租、出售银行卡除了会泄露个人信息外,还会受到其他处罚——轻则受到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惩戒,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重则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

法官提醒,生活中应妥善保管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不泄露个人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废弃银行卡、手机卡应及时办理销户并销毁,切勿随意丢弃。切勿相信任何以有偿使用手机卡、银行卡为噱头的宣传出租、贩卖银行卡的行为。若银行卡被盗刷或信息遭泄露,应当尽快挂失,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