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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043594081/2022-0250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 内容分类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2022-08-11
  • 有效性/截止日期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培育发展我区创新创业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威海市市级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是指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出资设立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用于对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基金。

第三条 天使基金为引导基金公司的直投基金,规模为5000万元,天使基金的后续滚存收益持续投入天使基金。

第四条 天使基金是政策性基金,以股权投资、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以及通过参股天使投资子基金等形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和投资项目库

 

第五条 引导基金公司对天使基金履行决策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审议天使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监管天使基金投向;

(四)监督天使基金的管理运行;

(五)对天使基金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六)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天使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负责设立动态的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库。区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分行业、分领域项目库,并及时择优向引导基金公司推介项目。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八条 天使基金重点投资区内以下领域:

(一)符合政策方向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

(二)留学生、大学生优质创业项目;

(三)优秀企业和具有快速成长潜力的企业。

第九条 天使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股权投资;

(二)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

(三)参股天使投资子基金。

第十条 天使基金优先支持区内在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内评级为B级以上的企业,并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实现投贷联动。

第十 天使基金对处于种子期的单个企业投资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处于初创期的单个企业投资一般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天使基金不能成为参股子基金的最大出资人,所参股子基金应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

第十三条 为扶持被投资企业创新创业,天使基金通过让利、鼓励回购等多种措施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激励,具体的激励方式以每个项目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天使基金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天使基金投资决策职能,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天使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项目推荐。区各相关部门择优推荐各自项目库内的企业项目。

)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尽职调查,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可聘请产业、投资、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和方案。

)决策审批。对于尽职调查后意向投资的项目,按照基金决策规定履行相应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天使基金应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天使基金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第十八条 天使基金应与被投资人书面约定,当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融资时,天使基金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的权利,当被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基金享有优先清算的权利。

 

第五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十九 天使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天使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天使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3年期满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展期或转为股权投资条件的,应及时展期或转为股权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展期或转为股权投资条件的,应及时回收。

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必须与被投资人书面约定天使基金提前退出价格,经被投资人申请,天使基金可提前退出。天使基金退出时,退出价格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 为扶持被投资企业创新创业,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天使基金对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内主动回购的,天使基金按照不超过投资收益20%给予让利,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引导基金公司监督下组织清算,本金及收益由引导基金公司收回。

 

第六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每年按照不超过天使基金实缴金额的2%列支基金运作相关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资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天使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所取得的净收益作为天使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六条 天使基金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鼓励天使基金投向种子期企业,对种子期企业的投资损失给予更高的宽容度,对在投资过程中不存在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的,不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于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对天使基金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基金的绩效评价,应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评价。

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对天使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引入市场激励机制,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天使基金管理团队予以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财政金融组织实施

三十 本办法自20228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88《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经技区202037)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