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社会工作部副部长丛波同志介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下面先请丛部长具体介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丛波: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经开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由我介绍一下我区新近出台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
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管委出台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2017年,管委出台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到期。为加强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重新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包含六个部分,分别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农村产权交易的机构职责、交易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及争议处理等情况进行了明确。
(三)文件较以往政策的变化
本办法充分考虑了以往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参照《威海市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对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产权交易方式以及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期限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第一章总则方面。第一条依据法律法规由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监管机构由原来的“农经局”修改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部”。
二、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方面。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一是将原来“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修改为“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二是新增了“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村集体大宗设备及材料的采购”等3款交易服务范围。
第十条(产权交易方式):在原条款的基础上,明确了对产权交易涉及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和项目交易方式,即“产权交易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项目交易方式由服务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出让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流转交易额):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流转交易额由原来的“500万元”修改为“1000万元”。新增了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进行交易的流转交易额及流转面积的最低限额要求,即“集体“三资”流转交易额10万元以上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50亩以上的,必须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进行交易”。
新增了“限额以下的产权交易,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交易。未纳入区、镇(街道)产权交易机构的产权交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事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转让方提交材料):新增“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第十五条(受让方提交材料):将原来“受让方”修改为“意向受让方”。新增“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第十九条(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期限):将原来“30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修改为“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新增第二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将交易情况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新增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在产权交易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产权交易过程要全程录像”。
(四)文件的实施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自2022年9月14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希望通过此次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扩大宣传,让区内开展农村产权交易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充分知晓政策、弄懂政策、遵守政策,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主持人:
感谢丛部长的介绍,下面欢迎记者朋友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威海日报记者提问:丛部长您好,请您详细介绍一下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进行交易的流转交易额及流转面积的最低限额要求?另外,针对限额以下的产权交易,我们又是怎么规定的?
丛波:集体“三资”流转交易额10万元以上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50亩以上的,必须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进行交易。
限额以下的产权交易,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交易。未纳入区、镇(街道)产权交易机构的产权交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议事程序进行。
威海晚报记者提问:丛部长您好,请问《管理办法》中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丛波: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4.农村集体“四荒”资源(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5.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
6.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7.涉农知识产权;
8.村集体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村集体大宗设备及材料的采购;
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
大众网记者提问: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泊于镇松徐家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徐新田:
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转让方这里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声明及保证书;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申请转让产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产权转让的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持人:现场提问环节就到这里,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