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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学校设立登记的公告


2022年8月24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学校经威海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学校

住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路东、齐鲁大道北

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法定代表人:孙海波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50万元

举办单位:威海市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事业单位章程: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全称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北、统一路东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威海市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管理机关是威海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实施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四)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是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五)审核本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六)编制对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七)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八)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研究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职称评聘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学校校长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六)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会议一般由主要行政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三)决策机构议事一般采用校长办公会形式,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或者由决策机构其他人员提出建议、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四)校长办公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校级领导到会方可召开,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校级领导半数为通过;

(五)校长办公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六)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工作;

本单位设置4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党的建设、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教导处。主要职责:承担学科教学工作;

(三)政教处。主要职责:承担教育管理、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工作;

(四)总务处。主要职责:承担学校后勤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本单位决策机构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是因事按需设岗、按岗聘用、逐级竞聘,严格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惩。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开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时,符合《关于实施流程再造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的通知》(鲁编办发〔20196号)中的注销登记条件,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202289日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学校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学校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威海市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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