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经技区党政办发〔2023〕35号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区属各国企:
经管委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意识,坚持应急准备与救援并重,强化依法治理,狠抓基础建设,规范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防范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威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
1.4风险分析
当前,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共有生产企业2家,带储存经营企业3家(其中重大危险源企业1家),加油站21家,不带储存经营企业12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等多种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
1.5分类分级
1.5.1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伤事故、泄漏事故。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指燃烧物质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具体又分易燃液体火灾、易燃固体火灾、自燃物品火灾、遇湿易燃物品火灾、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易燃液体火灾往往发展到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单纯的液体火灾一般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在燃烧时会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因此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的原因往往是中毒窒息。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或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具体又分爆炸品的爆炸,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的火灾爆炸,易燃液体的火灾爆炸,易燃气体爆炸,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的爆炸,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3)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指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体又分若干小类,包括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指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地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内即在人体接触表面发生化学反应,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分为化学品灼伤与物理灼伤,化学品灼伤比物理灼伤危害更大。
(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指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一旦失控,易造成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1.5.2事故分级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Ⅳ级(一般)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Ⅲ级(较大)包括: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Ⅱ级(重大)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设有10个应急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领导机构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应急管理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建设局、商务局、科技创新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工作部、应急管理中心、事发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交警三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紧急调度应急队伍、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批准发布本预案响应的事故信息;负责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掌握事态发展,分析、研究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事故信息的发布,以及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视情况组建现场指挥部;承担上级党委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中心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迅速下达指挥部的相关决策;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织协调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起草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专报,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检查、督促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救援指令,应急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调度实施情况;整理指挥部会议录音,形成会议记录;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负责协调市危化品指挥部,调用有关应急队伍;负责本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决定响应启动并赴现场协调指挥处置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指定。
主要职责:迅速确定事故类型及危害性,事故波及范围,提出相关应对建议;根据本预案及事故现场情况,结合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抢险方案;指挥、协调镇街以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调动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指挥各工作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发生各类次生灾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区党工委、管委报告现场人员伤亡、事故损失和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事故抢险结束,并经综合分析确认后,提出结束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2.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行动细则见附件。
(1)专家支持组。由应急管理中心牵头,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属地镇街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监测检验队伍,快速测定事故的生产安全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信息资料保障服务。
(2)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中心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和属地镇街以及各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牵头,根据现场情况,负责组织指导现场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局负责协调)、应急管理中心和属地镇街,负责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紧急疏散和转移安置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被紧急疏散和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
(5)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交警三大队、属地镇街参加,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保护事故现场;根据需要,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做好人员疏散后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牵头,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参加,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通信保障;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通信保障;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指挥部在特定条件下所需的供电设备、通信保障。
(7)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气象部门及有关检测检验机构参加,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应急指挥提供气象资料,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提供检测数据、事故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应安全数据,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及区现场指挥部;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发现超标立即报告区现场指挥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及区现场指挥部。
(8)新闻工作组。由党政办公室牵头,公安分局、应急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9)调查评估组。根据事故调查组要求,参与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优化处置流程。
(10)善后处置组。由属地镇街牵头,科技创新局、社会工作部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殡葬等善后处理工作。
3监测预警
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危险因素分析、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数据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并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对重点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预警级别及发布
4.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级别(Ⅳ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预计可能即将发生一般危化品事故。
(2)黄色预警级别(Ⅲ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预计可能即将发生较大危化品事故。
(3)橙色预警级别(Ⅱ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预计可能即将发生重大危化品事故。
(4)红色预警级别(Ⅰ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预计可能即将发生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
4.2预警发布和解除
Ⅳ级(蓝色)的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区指挥部组织对外发布、调整或解除。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按程序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调整或宣布取消。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管理中心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应急管理中心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区应急管理中心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分别向市应急局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管委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2)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先期处置
5.2.1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2)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3)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5.2.2事发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3)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4)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6)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外地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 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 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5.3应急响应
5.3.1应急响应
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条件
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Ⅳ级)。
(2)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
①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以及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调度有关情况,为区市指挥部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党工委、管委、市应急局。
②区指挥部初步确定事故类型,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对救援方案进行调整、修订。
③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以及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④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⑤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在切实保障救援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⑥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⑧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次生灾害。
Ⅲ级(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之后在上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应急联动
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5安全防护
(1)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材,未落实个人防护安全检查前,不得进入存在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污染等危险的事故区域;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2)群众安全防护。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5.6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5.7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1)专家支持组负责对事故现场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2)应急监测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指挥部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街、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因抢险救援临时征用的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6.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属地镇街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6.3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 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6.4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6.5总结与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管委,通报属地镇街。
6.6恢复重建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事故单位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妥善安排,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6.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7.2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畅通,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7.3物资保障
(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储备为主。
(2)在应急救援中,因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7.4财力资金保障
处置事故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的资金保障。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价。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负责协调指导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医学救援,必要时,报请指挥部紧急协调调集周边区域的医疗机构力量参与救治。
7.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局负责协调)、公安分局、交警三大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7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处置和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7.8人员防护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保障救援人员所需物资,做到安全防护。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并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或者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7.9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0科技支撑
各成员部门要强化现场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保障,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并依托应急指挥平台,加强环境应急信息数据库建设,为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逐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指挥部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水平和指挥能力。
8.2宣教培训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预案的解读培训。
(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3)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预案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2013年12月18日印发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技区管发〔2013〕98号)同时废止。
(政务公开)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政务公开)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图文解读: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动漫解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