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威经(建)罚决字〔2023〕第7023号 | 威海鲁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安全带)案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安全带) | 罚款5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威海鲁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91371000MA3UT1KY6A | 金惠君 | 罚款5000元 | 2023/11/24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