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经技区党政办发〔2023〕37号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区属各国企:
现将修订后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威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各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组成。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1 领导机构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党工委管委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党工委管委有关领导、应急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应急局)、财政金融局、建设局、科技创新局、社会工作部、应急管理中心、镇街、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教育分局、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交警三大队、经区供电中心、消防救援大队、联通分公司、移动分公司、电信分公司、铁塔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党工委管委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区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上级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建议党工委管委派出慰问团等。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应急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消防救援大队及灾区镇街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受灾镇街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支援和指导灾区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地震、水务、卫生健康、通信、供电等部门、单位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险抢修应急处置;受区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响应
3.1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3.1.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震情上报党工委管委、市应急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2)报党工委管委同意后,区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镇街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镇街及时向党工委管委及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党工委管委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3)区指挥部办公室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党工委管委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协调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3.1.3 应急部署
区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工作队,配合上级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指导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或者协助抢修损毁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救灾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请求相关支援。
(10)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应急管理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区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2)医疗救治。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现场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请求上级调拨救灾药品。
(3)人员安置。应急管理中心指导灾区镇街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转移和安置灾民。
教育分局负责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应急管理中心、经济发展局(应急局)、商务局、灾区镇街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镇街负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经济发展局(应急局)和通信运营企业,按照职责负责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指挥通信畅通。
建设局负责协调市国动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运输。建设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协调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损毁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
商务局负责协调保障成品油稳定供应。
交警三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经区供电中心负责调集抢修队伍,迅速组织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建设局组织协调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应急管理中心配合上级地震部门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建设局负责协调气象部门组织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社会工作部负责协调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及风险评估工作,及时转发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应急管理中心、经济发展局(应急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技术利用设备设施、供储油设施、油气管线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建设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矿山塌陷、水库垮坝等次生灾害,按照职责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处置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及时扑救地震引发的火灾,配合相关部门严密监视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配合相关部门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新闻宣传。党政办公室、应急管理中心、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党群工作部、商务局、科技创新局、社会工作部、教育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商务局及时向市外办报告有关情况。
党群工作部、商务局、党政办公室等部门、单位及时协调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威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党工委管委动员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非灾区镇街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党政办公室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社会工作部负责协调做好解决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殡葬事宜,按照规定提请上级红十字会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应急管理中心会同经济发展局(应急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灾区镇街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应急管理中心配合上级地震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
(15)恢复生产。经济发展局(应急局)、建设局、商务局、社会工作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灾区镇街、各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 镇街响应
灾区镇街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配合上级派遣的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1.6 响应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进一步强化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3.2.1 应急响应启动
(1)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震情上报党工委管委、市应急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处置建议。
(2)报党工委管委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而后在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直接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镇街及时向党工委管委及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党工委管委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3)区指挥部办公室配合上级地震监测部门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党工委管委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5)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协调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3.2.3 应急部署
区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或者参加上级会议后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工作队。配合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援,指导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或者协助抢修损毁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救灾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 应急处置
区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在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以下工作。
(1)紧急救援。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区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2)医疗救治。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现场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上级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请求上级调拨救灾药品。
(3)人员安置。经济发展局(应急局)、商务局、应急管理中心、灾区镇街等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应急管理中心指导协调灾区镇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教育分局负责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4)应急通信。经济发展局(应急局)和各通信运营企业,按照职责负责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建设局协调市国动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运输。建设局负责协调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损毁交通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
商务局组织力量协调保障成品油稳定供应。
交警三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经区供电中心负责调集抢修队伍,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应急管理中心配合上级地震监测部门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建设局负责协调气象部门组织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社会工作部负责协调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及风险评估工作,及时转发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经济发展局(应急局)、建设局、应急管理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技术利用设备设施、供储油设施、油气管线、水库堤坝的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处置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及时扑救地震引发的火灾,配合相关部门严密监视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配合相关部门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党政办公室、应急管理中心、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党群工作部、商务局、科技创新局、社会工作部、教育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商务局及时向市外办报告有关情况。
党群工作部、商务局、党政办公室等部门、单位及时协调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威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党工委管委动员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非灾区镇街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党政办公室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社会工作部负责协调做好解决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殡葬事宜,按照规定提请上级红十字会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应急管理中心会同经济发展局(应急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灾区镇街等部门、单位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应急管理中心配合上级地震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
(15)恢复生产。经济发展局(应急局)、建设局、商务局、社会工作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灾区镇街、各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镇街响应
灾区镇街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先期抗震救灾工作。配合上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6 响应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指挥部根据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党工委管委、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配合上级地震监测部门开展震情跟踪,进行震情会商,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镇街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配合上级地震监测部门及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为党工委管委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经济发展局(应急局)、建设局、商务局、应急管理中心、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将民兵应急装备纳入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4.4 应急救援队伍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援队、工种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5 应急避难场所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6 技术系统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上级地震监测部门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4.7 科技支撑
科技创新局、应急管理中心、各镇街以及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 其它地震灾害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我区内陆或近海(海岸线外推50公里以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后,指挥部办公室向党工委管委、市应急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督导本辖区地震应急准备和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地震发生后,立即按照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处置地震灾害,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社会影响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区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指导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5.2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镇街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街应当组织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3 邻区或海域地震应急
与我区相邻的区或海域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则
6.1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我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为Ⅰ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为Ⅱ级。
6.1.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区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2 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上级防(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由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见表一)
表一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N (单位:人) | 紧急安置人员 | 地震烈度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N≥300 | 10万人以上(含) | ≥Ⅸ | M≥7.0级 | Ⅰ级响应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 | 50≤N<300 | 10万人以下, 0.5万人以上(含) |
Ⅶ~Ⅷ | 6.0级≤M<7.0级 | 省防震救灾指挥部 | |
较大地震灾害 | 10≤N<50 | 0.5万人以下 | Ⅵ | 5.0级≤M<6.0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
一般地震灾害 |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 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 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级≤M<5.0级 | Ⅱ级响应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中心牵头制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和本预案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4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2月21日管委印发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震应急预案》(经技区管发〔2015〕58号)同时废止。
政务公开~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政务公开~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