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和经开区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股份经济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经技区管发〔2021〕256 号)、《股份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建设标准规范》(经技区党群通字〔2021〕4号)、《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经技区管发〔2023〕3号)等部署要求,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居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下属集体经济性质的企业,下同)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推动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水平实现质的提升,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着力推动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全面提升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党建引领
1.强化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建入章”,将党的建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重要内容,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理事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强化督导检查,压实党建责任。(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社会工作部、各镇街)
2.完善备案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实行区级备案管理,对届中拟调整的党组织书记人选,按照动议酝酿、资格联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宣布任职、结果报备等规定程序做好报批备案,确保选得准、干得好、党员群众认可。镇街党(工)委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主要包括:个人履历、学历学位、入党材料、民主评议、表彰奖励、处分处罚、职务任免等材料,报党群工作部备案。(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各镇街)
3.实行动态调整。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动态即时调整机制,结合日常履职评估工作,发现党组织书记存在不胜任不称职、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中不担当不作为等情形,不适宜再继续担任党组织书记的,镇街党(工)委应第一时间向党群工作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予以免职、退出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掌握情况,党群工作部可以向镇街党(工)委提出党组织书记调整人选意见。(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各镇街)
4.强化管理培训。股民党员党组织关系应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建立健全“1+N”党员联系股民机制,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等工作,与评先树优、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相结合。做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洁文化宣传活动,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将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理事会成员纳入全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范围,利用农村基层党建讲坛、书记擂台赛等,每年由区级组织集中培训不少于2天,镇级集中培训不少于3天,切实提高集体经济组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后备人才库,将年纪较轻、学历较高、致富带富能力强的股民纳入培养范围,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才发展成党员,支持他们通过合法程序成为合作社党组织及理事会成员。(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工作部、各镇街)
(二)加强考核督导
5.完善考核机制。由镇街党(工)委负责,严抓集体经济组织每月量化考核,拉开差距、排出名次、通报情况,考核情况与绩效报酬挂钩。考核应包括日常工作、重点工作。日常工作包括: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财务管理、农业生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生工作、群众满意度等日常需要开展的工作。其中,基层组织建设分值占比不低于20%。重点工作包括:党建创新、棚户区改造、违建治理、综治维稳、文明城创建等其他重点工作等。各镇街党(工)委参照上述内容,结合实际,修改完善考核办法,科学设置指标内容,每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照示范、创优、强基三类,对集体经济组织班子进行分类,找准症结,研究改进措施。对示范类,着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帮带弱班子提升;对创优类,围绕自身建设,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对强基类,针对堵点难点,集中力量进行整顿。(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社会工作部、各镇街)
6.强化激励保障。推行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理事会成员“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报酬发放办法。将集体经济组织纳入镇街年度考核和述职评议范畴。对为发展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党组织、理事会成员,经党员、股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街审核同意后,可从当年度集体经营性收益增量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予以奖励,其中党组织书记奖励金额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奖励总额的50%。实行定期健康查体制度,镇街每年统一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理事长健康查体。(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社会工作部、各镇街)
(三)加强经济管理
7.强化日常管理。按照《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经技区管发〔2023〕7号)相关规定,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实物资产管理、资源性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征地补偿费管理、收益分配管理、合同管理等。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情况、财务决算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计划、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发包、种粮直接补贴等,以及股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都应按规定在财务公开栏公开,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进行公开。其中,在年初时公布当年的财务预算计划;每月前十日内公布上月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每季度前十日内公布一次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承包及租赁合同兑现等;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平时对于多数股民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严格落实民主议事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具体程序为:(1)党组织提议。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在充分征求成员中的党员、群众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提出议案。(2)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商议。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和理事会召开联席会议,并邀请党员代表、成员代表参加联席会议,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商议。集体经济党组织、理事会过半数成员通过可形成商议意见。以集体经济党组织和理事会的名义上报镇街,镇街对议案进行审核把关并批复。(3)党员大会审议。议案经镇街审核批复后,集体经济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审议后,组织党员深入股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4)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在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的领导下,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经股民中的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决议公开。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集体经济组织应形成书面决议,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领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对涉及经济发展、财务管理、资产处置、资金投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问题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对党务、社务、财务情况以适当形式每月公开,股民关心关注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成员(代表)大会镇街包片干部列席指导。社会工作部、各镇街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纠正。(责任单位:社会工作部、各镇街)
8.强化审计监督。社会工作部牵头,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人员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镇街代管资金审计。区级每年对镇街财政经管服务中心代管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主要审查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健全,“三资”及财务委托代管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有无挤占、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等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2)重点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每年3月底前,区级根据集体经济组织体量大、负债多、信访多等情况,确定重点审计名单,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审计工作。每年重点审计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全区集体经济组织总数的1/3。(3)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各镇街对辖区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财经法纪执行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情况,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等。(4)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财务审计。镇街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在每月记账前完成当月日常财务审计,主要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现象;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侵占、挪用、损失、浪费现象等。(5)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补偿费审计。镇街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对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要及时跟进审计,主要审查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是否履行规定程序、各项手续及合同是否完备;土地出让金、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收取,留归集体部分是否纳入“公积公益金”核算;土地补偿款的支付情况和相关合同的管理履行情况等。(6)收益分配前集中审计。镇街财政经管服务中心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收益分配前集中审计。主要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资产运营情况、收益及管理费用情况、收益分配方案(草案)是否科学合理、收益分配是否符合章程和有关规定。(7)年终财务决算审计。镇街财政经管服务中心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年终财务决算审计。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审查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收益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方案(草案)的合理合法性等。(8)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交接审计。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各镇街要组织及时进行交接审计。主要审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离任时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资源性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社会工作部、各镇街)
(四)加强责任追究
9.明确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负面清单,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相关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未建立健全、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2)瞒报、谎报农村集体“三资”数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支业务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报账;(3)违规发包、租赁、抵押、出让、转让、质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不按规定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农村集体利益;(4)违规以农村集体名义进行筹资、对外投资、债权减免、对外捐赠、对外借款,或者擅自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进行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经营;(5)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挥霍集体“三资”;(6)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发包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7)不按规定进行村收益分配,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或违规发放福利、用农村集体资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费用;(8)不接受上级审计和监管工作,对监管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9)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账册、经济合同等财务会计资料;(10)未执行民主理财程序,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11)未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12)集体经济组织未对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13)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企业对公业务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结算;(14)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下属企业进行收付款、发放福利等,隐瞒收入和支出,规避镇街及相关部门监管;(15)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同时做账,往来账目不清;(16)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发生的重大交易或事项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程序通过;(17)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工作部、各镇街)
三、组织领导
一是压实工作责任。各镇街党(工)委把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党建、推动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提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强化指导督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党群组织部、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工委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宏观协调,做好具体业务指导、骨干培训等工作。区直有关部门与各镇街党(工)委要加强沟通配合,强化信息和资源共享,推动大事联抓、要事联商、难事联解,形成区、镇街间的整体联动,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是严肃督导考核。将集体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党群工作部、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工委等有关部门,经常性开展督导调研工作,全面掌握集体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情况、集体经济发展情况等。要加大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考核结果列入镇街基层组织建设考核。对审计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规定审计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个别因审计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及时梳理总结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培育一批班子有力、运行规范、效益良好的党组织和带头人典型。每年表彰宣传一批五星级党组织和优秀党组织书记,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党建引领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