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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043591093/2023-003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 内容分类管委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3-08
  • 有效性/截止日期有效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经技区党政办发〔20236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区属各国企:

经管委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338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处置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威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区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党工委管委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组织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领导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党工委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工委管委有关领导、应急管理中心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建设局、商务局、科技创新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工作部、应急管理中心、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教育分局、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交警三大队、经区供电中心、消防救援大队、联通分公司、移动分公司、电信分公司、铁塔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贯彻落实防灾减灾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指导镇(街道)及其他成员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对工作。

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协调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由党工委管委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党群工作部:协调处理抗灾救灾过程中涉侨、涉台港澳相关事宜;负责支持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区级政府投资的防灾减灾项目;积极争取上级救灾应急补助专项预算内投资,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落实上级关于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相关政策要求。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保障灾后相关通信业务的正常使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和医疗物资生产供应工作。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4)财政金融局: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勘查理赔工作。

5)建设局:指导灾区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民房、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受灾群众转移和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洪水应急抢险工作;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以及应急供水工作;负责水灾、旱灾等灾情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等工作。协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配合市人防办利用人防设施设置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发放场所等。

6)商务局:协调处理抗灾救灾过程中涉外相关事宜。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以及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相关工作。

7)科技创新局:负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8)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社会工作部: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与农业承保机构的协调,做好勘查定损理赔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因灾死亡人员殡葬工作。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实施有关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配合上级做好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掌握渔业受灾情况,指导开展相关补救与恢复工作。负责指导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抢险救灾部队的饮食供应保障工作。承担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草地火灾处置有关工作;负责掌握林业受灾情况,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林业、海洋、农业等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等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接收、调拨、管理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10)应急管理中心: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承担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并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

11)公安分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趁灾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辅助预报预警等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受灾情况,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13)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监测、分析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及处置工作。

14)教育分局:负责中小学和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

及、教育培训和相关演练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收集汇总校舍损毁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15)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指导卫生健康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开展卫生防病防疫、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6)交警三大队: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

17)经区供电中心:负责公用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按照有关要求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18)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地火灾灭火救援工作;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19)联通分公司、移动分公司、电信分公司、铁塔办事处:做好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工作;快速抢修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20)镇(街道):在区减灾委统一指挥下,具体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发放工作;汇总、核实、评估、报告灾情;开展灾区灾害损失及应急救助、紧急转移与安置、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等需求统计;储备救灾物资;制定基层救灾应急预案等。

2.2办事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中心,作为区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中心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区减灾委根据情况确定。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向区减灾委报告应急救助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建议;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工作组

区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工作组负责人由区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确定。

1)技术专家组:由建设局、社会工作部、应急管理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区管理办公室、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参与现场应急救助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社会工作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3)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分局、交警三大队组成,负责维护灾区的治安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4)人员转移和安置组:由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属地镇(街道)牵头,建设局、社会工作部、应急管理中心、公安分局、教育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并保证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5)社会动员组:由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属地区镇(街道)牵头,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6)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属地镇(街道)牵头,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中心、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抗灾救灾物资、设备的调度和供应,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7)应急通信、气象和海洋水文组: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建设局负责协调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服务;社会工作部负责协调上级海洋发展部门做好海洋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8)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新闻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9)涉外工作组:由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商务局、公安分局组成,负责协调接待台港澳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台港澳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0)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属地镇(街道)牵头,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建设局、社会工作部、经区供电中心及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灾区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设施抢险、恢复以及灾后重建等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1)善后处理组:由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属地镇(街道)牵头,财政金融局、社会工作部、应急管理中心、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灾害的善后处理和理赔工作。

2.5专家组

区减灾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自然灾害趋势分析、预测预报和总体评估;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对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灾害预防和救援基础知识普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3运行机制

3.1灾害救助准备

3.1.1监测预警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3.1.2预警响应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启动工作机制,协调预警响应工作。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和调运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避险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预警变更与解除。

3.2信息报告与发布

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2.1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属地镇(街道)和区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40分钟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先电话后书面(下同)报区党工委管委和减灾委办公室。

对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属地镇(街道)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报区党工委管委和减灾委办公室。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属地镇(街道)和区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属地镇(街道)每日14时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属地镇(街道)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立即向党工委管委和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稳定后,属地镇(街道)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区减灾委办公室。

3)对于干旱灾害,属地镇(街道)和区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2.2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报请党工委管委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3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3.1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辖区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20户以上、1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以上、3%以下,或者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党工委管委报告后,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3)响应措施。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及属地镇(街道)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②区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核查灾情、开展救灾工作。

③区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视情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向灾区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灾情稳定后,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属地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3.2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辖区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0.3万间以下,或者100户以上、0.1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10%以下,或者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党工委管委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3)响应措施。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先期处置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在进一步强化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区减灾委组织召开由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道)参加的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②区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③区减灾委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按照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申请上级部门派出专家支援。

④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的等工作;建设局、交警三大队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⑤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调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地震部门协调开展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⑥宣传、网信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⑦民政、应急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慈善、红十字部门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⑧灾情稳定后,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属地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

⑨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3.3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本辖区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者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者20万人以上;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党工委管委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党工委管委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3)响应措施。党工委管委或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先期处置工作,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在进一步强化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减灾委组织召开由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道)参加的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②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区减灾委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申请上级派出专家支援。

④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⑤区减灾委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⑥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发展改革、供电部门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部门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行业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建设局协调组织开展灾区公路和市政道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地震部门协调开展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⑦宣传、网信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⑧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慈善、红十字机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⑨灾情稳定后,根据党工委管委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属地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并报减灾委,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3.4响应级别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级别。

3.3.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3.4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3.4.1过渡期生活救助

1)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区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有关部门要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上级下拨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灾区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3)有关部门要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及时上报。

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3.4.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根据上级安排,每年9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每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根据灾区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3.4.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由属地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2)区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由建设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灾区镇(街道)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3)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应急等部门和属地镇(街道)结合灾区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向上级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达上级拨付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区财政、应急部门。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由上级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资金监管协调机制。财政、应急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5保障措施

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队伍、资金、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和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3.5.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1)财政、发展改革、应急等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救灾资金长效投入和自然增长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当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应当根据有关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6)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3.5.2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区、镇(街道)二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救灾物资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3)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3.5.3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3.5.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医疗专家队伍和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3.5.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1)交警等有关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2)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持有区级以上政府(管委)或其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出具证明(标识)的人员、车辆应优先通行。

3)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4)公安部门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3.5.6装备和设施保障

1)要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3)有关部门、单位要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通信等基本需要。

4)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要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队伍战斗力。

3.5.7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2)建立专家队伍。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地震监测、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

4)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3.5.8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3.5.9科技保障

1)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3.5.10宣传教育

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4.2培训

各专项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4.3考核奖惩

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5附则

5.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制订,预案实施后根据情况变化及有关要求及时修订。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成员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责任落实。

5.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5.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127日印发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技区管发〔2017118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图文解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动漫解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