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中经常会涉及的八大类业务,即“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1.首次登记:✦
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2、变更登记:✦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3、转移登记:✦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4、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回收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可以依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更正登记办理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处分其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且尚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可以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
6、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7、预告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8、查封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限制不动产权属变动的登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以上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