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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043591093/2023-008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 内容分类规范性文件公开
  • 成文日期2023-04-28
  • 有效性/截止日期有效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

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通知

经技区管发20237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党工委管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2023428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资产与财务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的通知》(鲁农政改字〔20214号)、威海市农业局 威海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威农字〔201183号)、中共威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威海市农业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威农字〔201375号)、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威农字〔202044号)、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威农字〔2022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域内按村(居)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  区社会工作部是合作社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具体业务由区社会工作部农业科负责;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合作社资产与财务监管工作,具体业务由所属财政经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  各镇(街道)服务中心,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合作社财务实行全面托管。

第五条  理事长具体负责本合作社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合作社配备一名报账会计,负责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及日记账登记;负责应收应付、财产物资登记簿的登记及其他日常财务事务;负责对所有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工程协议等资料整理归档。

合作社报账会计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确定人选,经镇(街道)服务中心审核、镇(街道)审批后,报区社会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要在指定银行统一开设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由镇(街道)和合作社双方分开管理,防止单方动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合作社货币资金一律由报账会计负责收取和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或擅自以集体名义收取任何款项。

第九条  票据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取得、使用、管理发票。各单位对内对外经济往来,要统一使用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据,使用完的收据存根全部归档保管,不得出借。严禁虚假发票、不合规发票列支入账的行为。加强对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票及其他票据的规范管理。

第十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合作社年初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上年实际收支情况,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年终要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十一条  收支管理。合作社所有资金收入,必须于二个工作日内存入银行账户,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和白条抵库,严禁瞒报、截留、私设“小金库”。支出时根据用款数量经民主议事程序,由报账会计填写《资金申请表》,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支用。超出备用金的支出,镇(街道)实行分级审核机制。

(一)备用金制度。合作社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各镇(街道)可根据各合作社实际情况确定限额,一般核定500-5000元。发生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非现金开支范围的付款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开支“签审”制度。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监事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负责人签字,报合作社理事长审批同意并签字,报账会计每月定期到镇(街道)服务中心报账,经审核合格加盖审计专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二条  规范非生产性开支。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由各镇(街道)根据合作社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限额标准。

(一)招待费。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规定,禁止以任何理由列支合作社招待费。

(二)通讯费。通讯费报销人员及报销数额由各镇(街道)根据各合作社具体情况制定。

(三)交通费。有村办企业且有经营性活动的合作社,经镇(街道)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数量的公车。对保留公车的使用,要参照机关公车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公车私用。取消后的公车由镇(街道)封存,参照区级规定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款归合作社所有。取消公车后,通过报销车票或发放补贴等方式解决市内交通费,具体方法和标准由各镇(街道)确定。

(四)用工支出。严格控制用工支出,实行“定期汇总、定期公示”,合作社安排2人记录实际用工情况,并定期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时要逐一列明用工缘由、用工人员、用工时间和用工数量。凡未公示的,一律不予结算,用工费标准由各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镇(街道)审核把关。股东代表参加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原则上不发放补贴。

(五)其他费用。严格控制赞助费支出,严禁合作社用公款参加各种形式的庆典、开业等活动。

 

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社应建立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健全出入库手续。存货要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和使用登记簿及折旧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合作社购建、租赁、处置固定资产严格执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经技区管发202218号)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报废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经民主议事程序后清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

 

第五章  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社要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对资源性资产(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等)逐项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  合作社资源性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方案要向全体股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八条  承包或租赁严格执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经技区管发〔202218号)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九条  债权债务管理。合作社要做好集体债权的核实清收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经镇(街道)审查、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核销。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建立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项目报批制度,规范合作社的举债行为和举债程序。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借款发放福利和举债进行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合作社所有投资事项,包括信托投资、合伙办企业、新办实体经济及其他投资事项,须经过民主程序后方可实施。凡区外投资项目一律经镇(街道)审核,报区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凡以前年度开办下属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及拆迁改造等发生的损失,应逐项查明原因并报镇(街道)审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后方可核销。

 

第七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征地补偿费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应在“银行存款”账户下专设“征地补偿资金”明细账户,在 “公积公益金” 账户下专设 “土地补偿费” 明细账户。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及其他日常开支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八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收益分配要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坚持民主决策。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规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动向全体股东公示公开。

坚持效益优先。依据当年可分配收益确定分配额度和比例,先提后用。可分配收益不足10 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经合作社股东同意,可以不向股东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

坚持同股同权。严格按照股东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坚守底线红线。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年度亏损未弥补前,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可不向股东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当年可分配收益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弥补亏损;(2)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五保户、困难户、农民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3)向投资者分配,按照出资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投资者收益;(4)向股东分配,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共积累后,经全体股东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含成员股和集体股等各种股份)进行分配;(5)其他分配,可以用于对股东投资建设的公共农业设施、发展村集体号召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等,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合作社经营收益增量10%

合作社集体股占比达到3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奖励方案要广泛征求股东(代表)的意见,提交党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议,报镇(街道)审核后,提交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应获得股东或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股东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分配完成后,合作社要将分配方案、会议决议、收益分配表等书面材料,报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要健全完善章程,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重要事项,完善收益分配方式。逐步由福利分配向股东分配红利转变,建立与经营效益挂钩、以股份份额为基础的分配机制,减少收益分配随意性。

 

第九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条  合作社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预算情况、财务决算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计划、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 “四荒” 发包、种粮直接补贴等;股东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股东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合作社应在年初时公布当年的财务预算计划;每月前十日内公布上月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每季度前十日内公布一次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承包及租赁合同兑现等;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平时对于多数股东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合作社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合作社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由监事会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镇(街道)服务中心审核,并加盖服务中心、合作社、监事会印章,同时由合作社理事长、监事会负责人和报账会计签字,公布资料必须存档。

 

第十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由监事会代表股东进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3-5人,与理事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兼任。监事会要行使对理事会的监督职能,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合作社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方案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东有权对本合作社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的重大财务活动、财务事项以及与股东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十六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1)理事会提议。对重大事项,理事会、十分之一以上股东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联名建议,由理事会在充分征求股东代表及广大股东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2)监事会审议。对理事会商定的重大事项,经党组织确认,提交监事会讨论审议。(3)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理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4)决议公开。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务公开栏或其它村务公开媒介进行公告。(5)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由理事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应及时向全体股东公示。

 

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把好合同签订关。

第三十八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报镇(街道)服务中心一份,司法所一份。

镇(街道)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合作社所有合同均须按年度顺序编号造册,登记保管。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签订的一切合同书、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均须交报账会计统一归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档案。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合同的,必须经理事长批准,并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区、镇(街道)两级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合作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纠正。

第四十一条  区、镇(街道)两级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开展日常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合作社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二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和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合作社资产是否增值、债务是否下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包括年初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入管理,有无坐收坐支、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虚增收入以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未经民主通过而私自举债现象;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或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股东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理事长、报账会计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任免报账会计的;

(二)集体资金不按规定及时送存的;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白条抵库、公款私存、挪用、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私设账外账、超范围开支现金的;

(四)违反票据管理的;

(五)财产物资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固定资产购建、租赁、处置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资源性资产承包租赁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举债的;

(八)隐匿或虚报收入、拖转费用、变通支出项目、虚开支出等弄虚作假的;

(九)超范围使用征地补偿费、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

(十)超标准开支福利费的;

(十一)财务公开不及时、不详实、不真实的;

(十二)违反民主决策制度,超越权限处理财务事项的,损害股东合法权利和利益的;

(十三)不及时将合同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的、未经理事会集体研究私自签订合同的、需要经过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能签订的合同未履行该程序的;

(十四)其他财经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合作社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52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5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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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解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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