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着力恢复扩大消费,促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有效盘活闲置商务楼宇,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
1.注册经营或统计归属关系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依法经营,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恢复和扩大消费
1.促进汽车消费。按照威海市商务局等5部门统一部署,发放汽车消费券,支持个人消费者在区内购买乘用车、报废旧车购置新车并上牌(二手车除外),拉动全区汽车消费提升。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承担补贴资金。
2.促进餐饮消费。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餐饮消费券促销活动,促进餐饮行业加速回暖。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补贴资金。
3.支持升规纳统和膨胀发展。对新增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零售企业(含大个体,以下同)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纳统后第一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含)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纳统后第一年、第二年保持稳定增长,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两年增速均达到25%(含)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4.扩大货物贸易规模。
(1)强化骨干外贸企业引领提升。对年货物进出口总额达到35亿元(含)以上的贸易型企业,按年货物进出口总额给予分档超额累进制奖励。年货物进出口总额达到35亿元(含)给予50万元奖励;对超过35亿元(不含)至70亿元(含)的部分,按每增加7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对超过7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每增加7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2)鼓励企业做大贸易规模。对年货物进出口总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连续两年实现增长(注册成立不满两年的除外)且同比增量达到7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每增加7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
(3)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年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以海关纳统数据为准),按每700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该项政策资金总规模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给予确定,若超过则按比例确定所有企业奖励金额。
培育对外贸易产业园区(平台)。对经商务部门确认的年货物进出口总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园区(平台),鼓励其完善通关、仓储、物流等全链条服务功能,实现贸易型企业集聚,形成规模效应,并根据园区(平台)内注册企业形成的年货物进出口贡献,给予运营方补贴。年货物进出口总额达到30亿元(含)给予运营方800万元补贴;对超过3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每增加1亿元给予25万元补贴。该项政策资金总规模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给予确定,若超过则按比例确定所有企业奖励金额。
(5)“一事一议”事项。对稳外贸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采取奖励事项“一事一议”原则,报区党工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5.鼓励投保出口信保。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按实际支付保费额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贴 20万元。年度补贴资金总规模不超过100万元,若超过则按比例确定所有企业补贴金额。
6.支持境外市场拓展。对参加境外展览会的企业,按实际展位费给予补贴。参加同一展览会使用1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贴;使用2个(含)以上标准展位或特装参展的,给予不超过4万元补贴。年度补贴资金总规模不超过100万元,若超过则按比例确定所有企业补贴金额。
(三)扶持盘活闲置商务楼宇
7.特色楼宇经济奖励。
(1)对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列入闲置盘活管理系统的商务楼宇(不含宾馆酒店、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及单位自建自用等,下同),专门用于聚集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的特色楼宇,当年自主新引进机构达到4家(含)以上且营业收入总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投资管理主体(开发、产权或第三方管理运营单位且在经开区注册并纳税,下同)不超过60万元奖励。
(2)对于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且整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列入闲置盘活管理系统的商务楼宇,其集聚行业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经主管部门认定为特色楼宇后,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三、认定程序
1.各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区商务局(镇街)提交申报资料,由区商务局(镇街)负责对申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汇总审查,形成审核意见后报送区财政金融局。
2.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反馈区商务局。
3.区商务局根据审核意见拟定政策兑现意见,报区党工委研究审批。
4.汽车消费券、餐饮消费券补贴资金按照市级要求予以落实。
四、附则
1.本政策自正式发布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及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经技区管委〔2021〕235号)文件中相关政策自动废止。
2.各申报主体须如实提交申请及申报资料,并签署承诺书,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并且在政策有效期内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3.本意见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出现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4.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扶持条件的,按单项扶持额度最高的政策执行,对已享受过上级政策扶持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
5.本政策由区商务局组织实施。
关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草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关于《关于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的草案解读
现将《关于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由于商务工作关联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扶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经技区发〔2019〕4号)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及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经技区管发〔2021〕235号)计划废止,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参照山东省政府、市商务局等出台的商务发展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二、决策依据
依据山东省政府出台的《2023年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政策措施》(第一批、第二批)、《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持续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省市分别出台的商贸流通领域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市商务局出台的《关于支持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环翠区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扶持意见》(威环商务字﹝2022﹞16号)等政策文件。
三、制定过程
结合实际需求,联合财政金融局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23年5月27日,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党政办公室文件印发,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四、制定意义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着力恢复扩大消费,促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有效盘活闲置商务楼宇。
五、内容解读
该政策包括扶持对象和条件、扶持方向和标准、认定程序、附则四个部分,扶持年度为2023年—2025年。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明确扶持对象为:注册经营或统计归属关系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依法经营,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涵盖恢复和扩大消费、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扶持盘活闲置商务楼宇3个板块。
(三)认定程序。各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区商务局(镇街)提交申报资料,由区商务局(镇街)负责对申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汇总审查,形成审核意见后报送区财政金融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反馈区商务局。区商务局根据审核意见拟定政策兑现意见,报区党工委管委研究审批。
其中,汽车消费券、餐饮消费券补贴资金按照市级要求予以落实。
(四)附则。采取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扶持,2024年兑现扶持2023年度,以此类推,该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各申报主体须如实提交申请及申报资料,并签署承诺书,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并且在政策有效期内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扶持条件的,按单项扶持额度最高的政策执行,对已享受过上级政策扶持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联系人:张国华 董胜峰
办公电话:0631-5981705、598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