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执法对象:威海华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鲁威经)应急罚[2023]15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警示标志类
主要事实:威海华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东南门安全出口无安全疏散标志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3年7月25日
执法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40第1裁量档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40第1裁量档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贰仟伍佰元(¥2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威海华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时间通过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元(¥10000.00),威海华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华山已在规定时间通过银行缴纳罚款贰仟伍佰元(¥2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