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会计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制定《威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公众于2024年5月10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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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2日
威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产权改革后形成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党基层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截留、平调、挪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有形资产,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四荒”、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农村产权交易、经济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和权益维护等“三资”管理工作。
市、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业务指导、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实行委托代管制。在保证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街道)农经部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将农村集体“三资”交由镇(街道)农经部门代管。
镇(街道)农经部门应加强代管资金的使用管理,除司法强制执行外,未经村集体同意,一律不得支出代管资金,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代管资金投放到其他机构。
第七条 实行“一村一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采取“双印鉴”管理方法。资金采取线上支付的,应确保实现资金支出申请、审批和结算闭环管理。
第八条 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积极稳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每年年初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报镇(街道)政府审核后执行。当年财务收支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及时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九条 加强收支审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收入管理,明确收缴责任人,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要严格支出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支出。重大事项需先履行重大事项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村级用工支出。推行非现金结算和线上支出审批、支付,逐步减少或取消现金收支。
第十条 严格票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及向农民个人支出款项使用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监制的收款、付款票据。票据的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其他支出款项须取得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十一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及时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暂无法清收的债权,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保证法律诉讼时效。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道)政府审核。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弥补收支缺口、垫付各种税费和支付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各区市要设置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及时预警,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销债权债务,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建立核销备查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十二条 规范财务核算。推行月结承诺制,集体资金应定期核查,财会人员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做好记录。镇(街道)农经部门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分村建立账薄,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台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资产资源类别登记造册,及时登记增减、租赁变动等情况,纳入“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明晰产权。社会捐赠、脱贫攻坚、政府投资无偿转入由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对产权不清的,应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快明晰产权,严禁体外循环。
村庄搬迁撤并、村级建制调整的,不得随意打乱原集体所有界限,不得随意合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章程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规范交易。区市、镇街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健全交易规则,规范和引导交易活动。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资源承包、租赁,规定标的额以上的均要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其中标的额达到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线交易标准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应依法依规签定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核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遵从产权交易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加强保护。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对各项资产资源进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依法追究责任、赔偿修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严重损坏的,应及时实施修复。
第十七条 定期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年度资产清查。清查时,应结合年度会计结算、资产资源台账,对各类资产资源进行实地盘点、查验、核对,如实登记资产资源存量及变动情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年度清查结果向本集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对外投资项目,须开展科学论证和评估,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报镇(街道)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投资(含多村联合)并参股、控股的经营性实体(以下简称村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接受镇(街道)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履行各项义务。
村属企业的下属企业一并纳入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属企业实行赋权管理。村属企业涉及集体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如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处置重要资产,企业管理岗位设置、薪酬标准及员工工资总额,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等;规定额度以上的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运营支出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规程进行民主决策,报镇(街道)政府审批。其他如普通员工岗位设置、薪酬标准,规定额度以下的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运营支出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权村属企业自行实施。
村属独资企业决策应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村属控股、参股或合伙等企业中集体委派的负责人应在集体决议的基础上行使管理权或表决权。
村属企业赋权清单报镇(街道)农经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属企业根据实际运行规模,合理设置管理岗位,管理人员的任用及须经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镇(街道)批准。村、社干部兼职的,不得多方领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村属企业应建立既符合企业管理,又符合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收支范围,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应单独开户、单独设账。要切实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不准公款私存、设账外账;不得对外拆借资金,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投资股市、期货市场。村级开支不得在村属企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村属企业资金,不得强制村属企业捐款捐助或向村属企业摊派。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村属企业集体所有资产产权的监管,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企业集体所有资产规范合理流动,防止企业集体资产流失。鼓励村属企业资产流转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村属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果需经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村属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及时、足额上缴村集体资本收益。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村属企业绩效考核目标,属企业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汇报一次经营状况。
第二十六条 村属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法律规定破产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破产法》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村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镇(街道)农经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时,村属企业应当同步审计。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向本集体组织成员公布。
第四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投资、入股、服务、租赁、发包、财产处置等获得的收入扣除所有成本或支出后实现的收益。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要以效益为基础,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分配、同股同利,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
当年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当年收益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弥补亏损,再提取公积公益金、农户分配等顺序制定,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示无异议、报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捐助赞助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可优先用于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第三十一条 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村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落实村务监督管理职责,完善村务监督管理机制。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需具备财务知识的村(居)民代表担任。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十三条 强化民主决策。全面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制度。凡属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大额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建设、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等都应按照民主议事决策,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规范民主表决记录,严禁以签到代替表决签字、他人代签字、会议记录作假。
第三十四条 强化财务公开。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电子触摸屏、手机移动端、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村级财务公开,推广应用“村情地图”、“码上公开”等应用场景,实行即时公开、便捷查询。以县(开发区)级为单位统一公开内容、时间、程序,其中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按月逐笔详细公开,重大财务事项及时公开。畅通农村集体“三资”公开投诉质疑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作出处置并反馈。
第三十五条 强化审计监督。区(市)、镇(街)两级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专项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制定审计计划,组织审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届内审计不少于1次,审计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代管、财务收支、合同签订及履行、收益分配情况、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建设工程资金使用、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等,并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新增债务和债权情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除依法不应公开外,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开。加大对第三方审计质量监管力度,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第一个季度结束前,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档案保管。镇(街道)农经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财务档案包括财务预决算方案、会计账薄、凭证、会计报表、集体经济合同、所属企业管理运营情况、“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记录、会计交接清单、各类统计资料、财务公开资料、审计报告和整改台账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财务档案要存放有序、方便查阅,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确保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要保持一致,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等造成的数据丢失。
第三十八条 严格财务交接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镇(街道)农经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应当将本人所管理的会计工作全部、及时移交给接替人员,建立交接清单存入财务档案。镇(街道)农经部门负责人的交接手续需在县级经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严格档案利用。镇(街道)农经部门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财务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财务信息。
第四十条 严格档案销毁管理。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建立销毁清册经法定程序核准签批后,在相关部门监销下进行销毁。销毁清册经监销人共同签章后由镇(街道)农经部门永久保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细则,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日。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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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威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制定《威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根据《民法典》、《会计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制定过程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有关部门拟定了《威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2024年4月12日起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四、制定意义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产权改革后形成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党基层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
五、内容解读
《威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分为8个部分。
1.总则。明确了农村集体“三资”定义、相关行政机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中的职责。
2.资金管理。从委托代理、一村一账户、财务预决算制度、收支审批管理、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3.资产资源管理。对建立健全台账、明晰产权、规范交易、加强保护、定期清查、对外投资和村属企业管理等方面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4.收益分配管理。对收益分配标准、分配对象和分配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5.民主管理与监督。在实行村务监督、民主决策、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6.档案管理。明确档案保管、电子会计档案备份、财务交接手续、档案利用和档案销毁管理程序。
7.责任追究。通过建立督查机制和违法违规处理移交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方式。
8.附则。规定本办法生效期、有效期,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2日
截至目前,暂未收到意见建议。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