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威经市监处罚〔2024〕310号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十一号便民服务站经营过期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十一号便民服务站 | 92371000MA3EJBHE1L | 肖*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龙大脆香肠(香辣味)(净含量:130g,生产日期20231227保质期:90天)共2袋; 3、罚款1000元。 | 2024年8月13日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可以通过山东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管理平台-智慧复议(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 redirect=%2Findex)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威海任一基层人民法院(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高区、经区六个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