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选聘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