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威经市监处罚〔2025〕259号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韩晟园公寓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当事人为住宿行业经营者,在经营的房间中免费提供洗发液和沐浴液,提供的洗发液和沐浴液为大桶分装使用,分装器上未见标签信息,洗发液和沐浴液大桶标签未见生产厂家名称,仅提供了付款记录,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义务,可见两桶购进价格共计100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00元,无违法所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店内环境与平台宣传的图片不符。 | 1.警告; 2.没收非法财物; 3.罚款。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韩晟园公寓酒店(个体工商户) | 92371000MA3WR3082H | 杜** |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洗发液和沐浴液各一桶(均部分使用); 3.罚款3000元。 | 2025-10-28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