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10000930450631/2025-0135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事后公开
- 成文日期2025-11-27
- 有效性/截止日期有效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威经市监处罚〔2025〕621号
发布时间:2025-11-27 09:36
信息来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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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威经市监处罚〔2025〕621号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祥晟海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检定印证的计量器具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使用上述4个量杯作为计量器具,在经营场所线下售卖扎啤,售价为每升14元,当事人所使用的4个量杯经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刻度均不准确,实际测量的刻度值均大于量杯所显示的刻度值。上述量杯未经检定,也未有检定合格标志,但其不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范围。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上述4个量杯售卖扎啤的销售记录,但当事人说明其使用上述量杯计量销售给投诉人的扎啤的共计10升,每升14元,共计140元。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已为投诉人办理了仅退款140元,因此当事人可计算的货值金额为140元,当事人可计算的违法所得为0元。 | 没收计量不准的量杯;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祥晟海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 92371000MACTDW9946 | 邓** | 1.没收计量不准的量杯4个;2.罚款500元。 | 2025-11-21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