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威经市监处罚〔2025〕627号 | 威海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电费案 | 2019年11月至今收取海峰路30号区域电费均由当事人收取。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当事人收取的工商业电费单价为1.42元/度,居民电费单价为0.65元/度;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无法提供该时段当事人结算的发票明细,致使工商业电费单价无法核算。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的规定,当事人收取居民电费高于0.555元/度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时段收取终端用户的抄表底数、收取终端用户电费的收据,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1年10月至2025年10月,当事人收取工商业电费单价为1.42元/度,居民电费单价为0.65元/度。2025年10月至今当事人收取的工商业电费单价为0.97元/度,居民电费单价为0.6元/度。当事人收取的工商业电费高于其每月可收取电费最高单价,收取的居民电费单价高于其应收最高单价。当事人提供物业服务,但未单独收取物业费,其收取的商业电费和居民电费中均包含物业服务费用,当事人未制定物业费收取标准,其在电费中加收费用金额无法查明。 | 警告;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威海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37100075265463X9 | 任** | 警告; 罚款50000元。 | 2025-12-19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