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威经市监处罚〔2025〕630号 | 威海明楠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当事人经营了狮王White&White LION美白牙膏(荷兰薄荷香型),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发票、转账记录、报关单、产品备案信息、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程序查询的White&White LION美白牙膏(荷兰薄荷香型)包装平面图的说明和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中文标签。无法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牙膏为未经备案产品,可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牙膏时更换了加贴的中文标签,标签未标明备案信息、更改了进口商信息。经过计算,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360元,违法所得360元,未提供进货票据、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威海明楠贸易有限公司 | 91371000MA3EP58C47 | 刘**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3.罚款3000元。 | 2025-12-25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