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威经市监处罚〔2025〕173号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建玲中医综合诊所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制售活动案 | 当事人为中医诊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备案了预包装食品销售,于2024年10月份开始在店内使用预包装食品制作销售一款黑色膏状物。制作销售的黑色膏状物原料是广东仙方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所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原料经查询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宣传过治疗功效,经过计算,当事人熬制销售的食品金额合计5100元,违法所得5100元,现已停止制售相关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建玲中医综合诊所 | 92371000MA3RU3172X | 张** |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100元。 | 2025-4-25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