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威经市监处罚〔2025〕181号 | 威海仁合近视弱视防治有限公司经区眼科诊所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济南佳美眼镜公司购进了7副海俪恩隐形眼镜和3瓶海俪恩隐形眼镜护理液用于经营。当事人销售的海俪恩隐形眼镜及海俪恩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海俪恩隐形眼镜的进货价格是23元/副、海俪恩隐形眼镜护理液的进货价格是6元/瓶;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售出了2副隐形眼镜及1瓶隐形眼镜护理液,隐形眼镜的销售价格是40元/副、护理液的销售价格是10元/瓶。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10元,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已经停止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 | 1.没收非法经营的医疗器械;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威海仁合近视弱视防治有限公司经区眼科诊所 | 91371000MA3MBKKY2C | 刁** | 1.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海俪恩隐形眼镜5副及海俪恩隐形眼镜护理液2瓶;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90元。 | 2025-5-8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