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5 11:00:00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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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930450631/2025-0069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事后公开
  • 成文日期2025-06-18
  • 有效性/截止日期有效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威经市监处罚〔2025〕1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渠道处罚机关
威经市监处罚〔2025〕197 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东峰农资店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1.没收同批次的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微膜 ;2.没收违法所得;3.处货值金额等值 1.2 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东峰农资店92371000MA3MTK0A7C徐**1.没收同批次的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微膜 1 卷;2.没收违法所得 5 元;3.处货值金额等值 1.2 倍的罚款:288 元。2025-6-16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通过互联网渠道
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可以通过山东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管理平台-智慧复议(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
ect=%2Findex)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