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威经市监处罚〔2025〕197 号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东峰农资店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1.没收同批次的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微膜 ;2.没收违法所得;3.处货值金额等值 1.2 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东峰农资店 | 92371000MA3MTK0A7C | 徐** | 1.没收同批次的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微膜 1 卷;2.没收违法所得 5 元;3.处货值金额等值 1.2 倍的罚款:288 元。 | 2025-6-16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通过互联网渠道 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可以通过山东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管理平台-智慧复议(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 ect=%2Findex)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