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铝锷:
本单位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威经市监罚催〔2025〕10号),因对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威经市监罚催〔2025〕10号)内容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10000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威经市监罚催〔2025〕1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威经市监罚送告〔2025〕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