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10000930450631/2025-010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事后公开
- 成文日期2025-09-15
- 有效性/截止日期有效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威经市监处罚〔2025〕231号
发布时间:2025-09-15 10:24
信息来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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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威经市监处罚〔2025〕231号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闲木大派屋烤肉店(个体工商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当事人作为餐饮经营服务者,门头标识为“대매闲木大派屋烤肉”,但显著标识了“大派屋烤肉”的字样,未经“大派屋”商标注册证(第38447671号)和“대매”商标注册证(第55379144号)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门头标识上使用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将门头标识更换为“闲木大湃喔烤肉”,显著标识了“大湃喔烤肉”。截至目前当事人在经营的美团平台店铺和抖音平台店铺使用的仍为显著标识了“大派屋烤肉”字样的门头标识进行宣传。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闲木大派屋烤肉店(个体工商户) | 92371000MADND2C631 | 孙** | 罚款5000元。 | 2025-9-11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