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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04359456S/2025-0098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 内容分类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成文日期2025-09-03
  • 有效性/截止日期有效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

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项目内容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给予补贴。

(一)补贴对象。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的居住地为山东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山东境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山东省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见附件1)。

(三)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比例最高不高于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60%。其中,机构服务类抵扣额度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居家、社区服务类抵扣额度每人每月最高500元。老年人能力评估一次性电子消费券抵扣额度每人最高100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各地已有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补贴政策可衔接执行。

(五)项目批次。各市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开展,试行1个月后,在所有县(市、区)推开。

(六)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限自2025年7月开始,按上级统一要求确定项目结束时间。

二、资金安排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担,其中,中央承担85%,地方承担15%。对地方应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按照5: 5 比例由省级与市县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见附件2)省级承担比例分别为40%、50%、60%。市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市级确定,对财政困难县要降低分担比例。具体执行中,县级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可由市级先行垫付,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待年度执行完毕后,再由各市通过体制结算归集各县(市、区)资金。青岛市需承担的15%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青岛市自筹。其中,对于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费用,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三、实施流程

(一)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二)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本《通知》印发前12个月内已经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不再重新评估。市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梳理辖区内2024年8月以后由民政部门发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中符合补贴条件的评估结果数据,及时汇总到省民政厅。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按月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将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日前,依托民政通汇总的养老服务和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金额,向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强化政策指导、统计分析、会商研判、监督管理,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扛牢项目组织实施和补贴资金管理属地责任,组织专门工作力量,精心谋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项目平稳、安全、高效组织实施。结合正在开展的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统筹推动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坚持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抓落实原则。省市县三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中,省民政厅负责全省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平台搭建、试点成果报送、开展抽查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补贴资金保障,根据活动开展情况,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对接财政部、市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对账结算,配合开展项目抽查检查。市民政局负责本市项目组织实施、宣传推介、信息交换、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具体实施,审核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对项目开展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保障,通过调整年度预算、追加预算等方式,积极保障消费券发放所必需的资金监管、服务监管、评估监管、绩效评价、培训等工作经费,配合开展项目督导检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强化资金监管。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处理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对发现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及机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特困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二是强化评估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督促评估机构不得私自泄露评估结果。要加强评估质量管理,按照一定比例开展评估质量抽查,可委托独立的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开展交叉互查。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结果不真实的机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三是强化服务监管。省、市、县民政部门可通过线上线下核查、老年人满意度调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养老服务质量抽查,对发现的虚假服务、服务质量差、老年人满意度低等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对发现存在“先涨价后抵扣”等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省、市、县三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项目组织实施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促消费活动、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一线宣传项目,积极发挥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作用,不断扩大项目影响力,推动相关补贴措施家喻户晓,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附件

 

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参考时长(次)

1

评估服务

失能等级评估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为护理对象开展能力评估服务

20-60

分钟

2

机构服务

长期服务、短期服务

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1个月或按天计算

3

聘用服务

聘用养老护理员

全职或兼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1个月或按天计算

4

个性化服务

服务包

根据护理对象需求情况提供包括“六助”、基础照护服务等在内的打包式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

生活照料服务

助餐

上门送餐、鼻饲服务等

10-30分钟

6

助浴

上门擦浴、洗浴,门店助浴等

20-60分钟

7

助洁

头面部、手足部、口腔等清洁护理,理发等

20-40分钟

8

助行

室内移位、室外助行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

助急

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

助医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1

基础照护服务

排泄护理

二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10-30分钟

12

护理协助

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5-30分钟

13

康复护理

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护理等

5-30分钟

14

探访关爱服务

上门探访

了解掌握护理对象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

5-30分钟

15

健康管理服务

常规生理指数监测

监测血压、血糖等

5-1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