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威经市监处罚〔2026〕7号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天意梦思家纺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当事人经营的电热毯经抽样检验,显示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非正常工作、电源连接盒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5、GB 4706.8-2008标准。经营不合格的电热毯为2025年10月从临沂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6个,购进价格为14元/个,销售1个、抽检3个,销售价格为20元/个,未提供供货商信息和购进票据。经过计算,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电热毯货值金额共计120元,销售金额共计80元,违法所得24元。 | 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天意梦思家纺店(个体工商户) | 92371000MA3JJDUY8C | 杜** | 1.没收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电热毯2个;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罚款120元。 | 2026-1-8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