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5 11:00:00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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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00930450631/2026-002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事后公开
  • 成文日期2026-02-13
  • 有效性/截止日期有效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威经市监处罚〔2026〕3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渠道处罚机关
威经市监处罚〔2026〕31 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大塑料包装制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塑料购物袋经抽检,检验结论不符合GB/T 21661-2020 的标准,不合格项为环保要求。环保要求为: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0.025mm。检验结果为:0.017mm;环保要求为:塑料购物袋不应带有袋本体外的附件如挂耳等。检验结果为:有挂耳。 塑料购物袋当事人以 0.05 元/个销售400 个,以0.05元/个向抽检公司售出了 50 个用于抽样检测,现场封存50 个备样已被我单位依法扣押。经过计算,当事人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 第 3 页 共 5 页货值金额共计 25 元,违法所得4.5 元。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大塑料包装制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92371000MA3R0H2N4D王*1.没收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塑料购物袋50 个;2.没收违法所得 4.5 元; 3.罚款 12.5 元。2026-2-13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