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威经市监处罚〔2026〕31 号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大塑料包装制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塑料购物袋经抽检,检验结论不符合GB/T 21661-2020 的标准,不合格项为环保要求。环保要求为: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0.025mm。检验结果为:0.017mm;环保要求为:塑料购物袋不应带有袋本体外的附件如挂耳等。检验结果为:有挂耳。 塑料购物袋当事人以 0.05 元/个销售400 个,以0.05元/个向抽检公司售出了 50 个用于抽样检测,现场封存50 个备样已被我单位依法扣押。经过计算,当事人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 第 3 页 共 5 页货值金额共计 25 元,违法所得4.5 元。 | 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大塑料包装制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92371000MA3R0H2N4D | 王* | 1.没收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塑料购物袋50 个;2.没收违法所得 4.5 元; 3.罚款 12.5 元。 | 2026-2-13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