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平台和形式逐渐丰富,在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威海经区法院聚焦民生热点和新型消费场景,梳理3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推出专题普法,带大家共同了解消费维权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豪车贴膜后出现划痕,汽车保养店应该赔偿吗?
【基本案情】
市民赵先生不久前购买了一辆心仪的爱车,并第一时间将其送至某汽车保养店张贴全车车衣。保养店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并信誓旦旦地保证所售车衣“质保五年”。没想到3个月后,车衣出现气泡问题,赵先生与保养店沟通后将车辆送至店内重新进行免费贴膜。提车时却意外发现,车辆漆面竟多了多处明显划痕。赵先生当即怀疑是保养店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对其专业性产生了质疑,遂将车辆送至其他店铺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5000元。事后,赵先生拿着维修单据找到汽车保养店,要求其承担这笔车漆修复的损失,但遭到店家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赵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核心聚焦于车漆损坏事实及损坏与保养店施工行为的因果关系。根据赵先生提交的维修费用流水及花费明细,足以认定维修费用实际发生。
针对车漆损坏与保养店施工行为的因果关系,从常理分析,赵先生接受保养店免费更换更优车衣的提议,远比自行找店维修更具合理性,而赵先生在施工期间匆忙提车并向保养店发送施工过程不合理的视频,其主张划痕由保养店施工造成的理由更具可信度;结合双方沟通记录、留存的音像资料及第三方维修明细,案涉车辆为新购私家车,车身出现划痕后予以修复,符合多数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本次纠纷因保养店自身原因引发,其虽以管理疏漏作出解释,但在重新贴膜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车辆出现划痕时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导致后续一系列损失发生,应对赵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汽车保养店向赵先生支付车漆修复费。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汽车保养店作为经营者,不仅要保证服务本身的质量,更要对服务过程中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其他财产损失尽到注意义务。在接收车辆时应当对汽车外观明显瑕疵问题与顾客交底确认,特别是存在影响车漆等重大事项时,对顾客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切莫擅自做主,以免造成损害后果,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
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汽车美容、维修等服务时,应选择正规经营、口碑良好的商家;在服务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对于关键环节、发现的问题以及与商家的沟通情况,要注意通过拍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进行留存,切实保障好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美容院频繁“换马甲”,我的预付款找谁退?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5年间,王女士在威海某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并办理了预付卡,期间王女士多次充值,并陆续进行消费。虽然这家美容院先后多次变更了经营主体,但为王女士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及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没有明显变化,且消费时也能使用之前的充值卡。
2026年初,王女士因对服务不满意,提出转卡的要求。在与美容店沟通转卡事宜的过程中,美容院现在的经营者表示我不是和你签订合同的经营主体,并拒绝办理转卡业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女士将美容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从事实层面看,虽然美容院的经营主体几经变更,但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在主体变更前后,一直延续此前的沟通习惯,与王女士对接服务及退款事宜,且从未告知其经营主体已变更。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王女士完全有理由相信,现在的经营者承接了之前所有商家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工商登记信息及社保缴纳记录,应当认定前后经营主体存在承继关系。从法律层面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美容院在变更经营主体时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应承担合同解除甚至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女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预付式消费中,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严重不对等,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一类表现为经营主体任意变更,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保持谨慎和理性,在选择健身美体、美容美发等预付式服务时,认真核实经营者资质、服务内容等信息,并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保留好相关凭证,如购卡依据、服务合同等,在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商品时,可以依法维权,作为证据使用。经营者应当坚持诚信原则,采取足以让消费者注意到的合理方式,告知消费者经营主体变更等情况,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情后作出理性交易选择,并在日常经营中不断提高规范诚信服务的意识,促进预付式消费领域形成良好的服务环境。
案例三:购车补贴“打水漂”?法院调解护权益
【基本案情】
2026年年初,张先生在购车过程中,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顾问表示可为其“操作”享受20000元汽车置换补贴,并明确承诺可将补贴的金额、兑现期限等关键内容一并写入购车合同。张先生基于此承诺签订合同并完成购车,随后按其要求提交了补贴申领所需全部材料,等待补贴兑现。
然而数月过去,补贴事宜迟迟未有进展,张先生多次询问进度,均被以“正在办理”为由推脱。在张先生的持续催问下,销售顾问才告知因 “未抢到补贴名额”,仅能为其兑现部分补贴,并拒绝赔偿剩余补贴差额。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张先生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院。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法官与调解员坚持法、理、情相结合,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一方面向销售公司严肃阐明诚信经营的法律底线与误导消费者的潜在法律风险,明确指出购车合同中关于补贴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以“未抢到名额”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已构成违约,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引导张先生理性看待自身责任与对方实际经营情况,并帮助分析诉讼周期、举证成本等问题,引导其理性维权。
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与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避免了诉讼程序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与经济负担。
【法官说法】
汽车销售行业作为消费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应坚守诚信底线,规范经营行为,在销售过程中的口头承诺、合同附加条款,均构成对消费者的明确承诺;只要该承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成为合同义务的一部分,经营者必须诚信履行。其次,经营者在承诺前应充分评估风险,确保承诺内容能够兑现,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汽车等大额商品时,务必将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全部落实到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价格、优惠政策、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同时妥善保存购车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材料交接单据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留存依据;若遭遇经营者违约、虚假宣传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调解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春风护航消费,法治守护安心。威海经区法院将继续厚植为民情怀,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效化解消费权益纠纷,以司法力量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消费环境需要多方共同维护,经营者应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坚守质量底线;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善用法律武器;全社会应共同参与监督,携手共建安全、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