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5 11:00:00 星期日
关怀版
  • 索引号113710000930450631/2026-003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事后公开
  • 成文日期2026-03-19
  • 有效性/截止日期有效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威经市监处罚〔2026〕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渠道处罚机关
威经市监处罚〔2026〕48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隆胜百货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1.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隆胜百货经营部92371000MA3JHRLE4N王**1.没收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型号:YZ-2F2D-E3W-XDY)1 个;     2.没收违法所得 25 元;
3.罚款 50 元。
 
2026-3-16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可以通过山东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管理平台-智慧复议(https://12348.shandong.gov.cn/fysq/entrance?redirect=%2Findex)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威海任一基层人民法院(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高区、经区六个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