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威经市监处罚〔2026〕40号 | 威海福巨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2025 年 12 月 17 日当事人经营的菜品干白菜脊骨锅中混有塑料袋,货值共计 99 元,当事人当餐已经为消费者退单了该菜品,无违法所得。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威海福巨餐饮有限公司 | 91371000MAEXUJGK3G | 邹** | 罚款5000元。 | 2026-3-3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