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威经市监处罚〔2026〕43号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美晴酒店用品商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美晴酒店用品商行 | 92371000MA3PKGU92E | 刘** | 1.没收规格型号500mm×300mm×0.025mm×5kg的塑料购物袋50个;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6.5元。 | 2026-3-3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