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威经市监处罚〔2026〕829号 | 威海龙延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家中使用白酒和药食同源的材料进行泡制,属于自制泡酒,因其无法说明所有材料的购进价格,泡制成本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了自行泡制的“骨康液配制酒”,使用了标有“延龙康复中心 骨病康复终点站”的容器进行盛装,容器上无其他信息,销售金额800元,违法所得800元。经查询12345平台和12315平台,当事人店名“延龙康复中心”仅在12345平台有此次举报事项,截止目前,我单位未收到消费者反映有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威海龙延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71000MABXRCTD85 | 董*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3.罚款5000元。 | 2026-8-31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