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威经市监处罚〔2026〕827 号 | 威海顺通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威海顺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 91371000MA7GEC329T | 高* | 1.没收违法所得 6.72 元;2.罚款 531 元。 罚没款共计 537.72 元。 | 2026-9-2 | 自动履行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