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技区管发〔2019〕52 号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驻区各单位:
现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帮助企业解决续贷难题,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发展,管委决定设立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贷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筹集,主要为区内基本面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转贷专项资金优先保障支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成长性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的转贷需求,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类企业。
第三条 管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经济发展局、科学技术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国资集团公司、各镇街道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应急转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到信息畅通、无缝衔接,具体职责如下:
(一)经济发展局负责申请企业信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主管领域的企业应急转贷条件的审查认定,对企业续贷后经营情况保持动态监测。
(二)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及申请企业纳税信息真实性核实,协助金融工作办公室做好对合作银行的协调和责任落实等工作。
(三)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职责,负责政策细则的制定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
(四)各镇街道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转贷条件审查认定,对企业续贷后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条 转贷专项资金采取“有偿使用、即借即还”的方式运行,由领导小组委托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负责具体运营管理。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暂由区国资集团公司担任,以后具备条件时也可采用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要在领导小组的监管和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转贷专项资金的具体运营和管理;
(二)对转贷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每季度报送转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注册地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愿意利用转贷专项资金为其授信企业提供转贷续贷服务的银行。合作银行名单实行动态绩效考评管理,每年调整一次,由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合作银行转贷前原则性应当出具银行贷款续贷承诺函或银行贷款批复等证明材料,不得因企业使用转贷服务而降低该企业在银行的风险评级。合作银行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工作。
第六条 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流程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转贷资金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鼓励贷款企业首先开展互助自救。互助自救无法解决问题的还贷困难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本转贷专项资金:
(一)企业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登记纳税,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安全生产达标;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具备后续还贷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本转贷专项资金:
(一)近半年纳税记录中无增值税等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税种的;
(二)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
(三)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信贷受限的行业。
第八条 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企业使用转贷专项资金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严格控制转贷额度,坚持以 “小额分散”“企业自筹”为主,单笔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转贷专项资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按照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天计算,不足1天的以1天计算。对逾期不还的,转贷专项资金使用费率按照每天千分之一收取,由转贷管理方依法追缴转贷专项资金;对恶意违约的企业,要列入失信黑名单,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九条 企业申请转贷专项资金,应当在银行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前,通过贷款银行向区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初审后要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镇街道等单位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按程序办理借款手续,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由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由于合作银行主观原因(制度流程、放款环节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除外)未按期续贷,导致转贷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要取消合作银行资格,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保障转贷专项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转贷专项资金运营收益的70%转为风险准备金,30%转为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方业务收入。转贷专项资金的运营收益根据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扣除转贷相关业务支出计算。
第十二条 区转贷专项资金头寸不足时,可申请使用省级和市级转贷专项资金予以应急。
第十三条 在符合政策规定、保证转贷专项资金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式参与企业应急转贷业务。具体实施时需另行制定操作办法。
第十四条 单笔转贷专项资金使用额度超过3000万元,由领导小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按有关程序议定。
第十五条 转贷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按规定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 12月2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相关解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